指导意见关于村级森林管理规划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ວາງແຜນຄຸ້ມຄອງປ່າໄມ້ຂັ້ນບ້ານ

Guidance on Village-Level Forest Management Planning

简介

该法规调整村级森林与林地的管理使用,核心内容为规定村民权利与义务、禁止破坏行为、明确违法罚款措施及奖励政策。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关于村庄管辖区域
- 北向(1)
- 东向(56)
- 南向(5)
- 西向(1)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关于村民对已分类的森林和林地的管理使用
对已划归村庄管理、保护、可持续利用的森林和林地的使用,总面积......公顷,详情如下: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关于村庄森林类型和林地使用管理的规定

村内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家庭的条件状况管理和使用森林和林地,每个人都必须主动保护、恢复、修缮,具体如下:

1. 严禁在保护林和防护林范围内采伐或砍伐任何种类的树木,以及侵占土地进行生产,绝对禁止(位于村庄保护林和防护林范围内的林产品,必须按季节或非灭绝性方式采集);

2. 村庄用材林区允许人民进入采集林产品、采摘野菜、使用板材、树枝和薪柴,以服务于村内人民的生活,按照传统习俗和法律法规(对于必要的建筑用材锯木,应向村农业林业干事提出申请,然后提交县农业林业办公室研究审议按规定办理);

3. 严禁灭绝性采集林产品以及濒危林产品;

4. 严禁随意放火烧林,以防止森林火灾蔓延;

5. 禁止个人、家庭在未指定或未经村农业林业干事及相关机构许可的区域开垦林地种植旱稻,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6. 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严禁采伐、收购木材和林产品;

7. 其他村庄的人如需使用本村用材林区的木材和林产品,须遵守以下规定:
- 必须通过村行政当局或村农业林业干事提出申请审议;
- 圆木、撑木、薪柴、板材和林产品须向村庄缴纳适当的义务金;
- 直径30厘米以上的大木材,由村农业林业干事负责委员会审议,然后提交县农业林业办公室按规定审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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