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国防后备力量法令》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ກຳລັງສຳຮອງປ້ອງກັນຊາດ
Instruction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ree on National Defense Reserve Forces
简介
国防部就《国防后备力量法令》部分条款(第9、13、28、44条)作出补充说明,明确后备人员的福利待遇、人员与技术装备的登记、后备力量的指挥以及经费保障等具体执行办法
条文
第1条
(第9条 对国防后备人员的福利待遇)依据《国防后备力量法令》第9条规定,在执行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国防后备人员,依照法律和规章享受福利待遇,并按以下程序办理:1.1. 在执行任务中负伤的情形,将在各军队医院接受治疗,由县、市军事指挥部将负伤的国防后备人员名单报送省军事指挥部,以便研究并按军队政策拨付服务于治疗的经费;1.2. 在执行任务中致残的情形,应按军队政策(依据2015年9月16日第272/政府号令)给予照料、抚养,由县、市军事指挥部及省、首都军事指挥部为主负责按规章准备相关文件;1.8.(即1.3.)在执行任务中牺牲的情形,将享受各项政策,例如:丧葬费、牺牲抚恤金,并酌情照顾家庭,由县、市军事指挥部及省、首都军事指挥部为主负责按规章准备相关文件。对于因执行任务而患病、致残或牺牲的国防后备人员落实政策,由省、首都军事指挥部负责按规章准备文件,经军队总参谋部人力局,呈报军队总政治部政策局研究后,呈报国防部。
第2条
(第13条 后备人员与技术装备的登记)为保障国防后备力量的登记工作,按以下办法执行:1. 军队总参谋部人力局须将服满兵役期或一次性领取补助的军人名册一次性送交省、首都军事指挥部,再转送县、镇、市军事指挥部,以便登记为第一类国防后备人员;2. 军队总政治部干部局须每年将一次性领取补助、年龄不超过45岁的军官名册送交军队总参谋部人力局;3. 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一次性领取补助或服满兵役期的军官和士兵,须向其居住地的县、镇、市军事指挥部及村报到登记;4. 凡在部委、与部委同级的国家机关、省级行政机关、县级行政机关任职的干部、公务员,须随其所属部委、机关登记列入第二类国防后备力量名册。上述部门以外者,则随其居住地的村登记列册,由村汇总报送县军事指挥部按程序办理。后备人员与技术装备的登记,按附件01执行。
第3条
(第28条 后备力量的指挥)在平时或和平时期,国防后备力量按其常态履行职责、从事职业或维持生活,并应县军事指挥部或国防部的征召,每年参加训练演习;在紧急状态或战时,国防后备力量直接置于国防部的指挥之下。在平时或和平时期,被任命为国防后备力量指挥首长的军官和士兵,享受其原有的职务津贴。对于被任命为国防后备力量指挥首长的普通公民,则不享受职务津贴。在紧急状态或战时,国防后备力量指挥员按其指挥级别享受职务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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