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ກວດກາລັ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State inspection (updated)

简介

本法规定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旨在加强国家监督职能,保障法律实施与公共利益。本法适用于国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权限与工作程序,规范监察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本法强调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促进廉洁行政与责任追究,维护国家法治秩序。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修订)
本法规定有关国家监察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使该项工作高效、有效地开展,旨在使国家权力公开透明、坚强有力,在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中具有权威性,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国家监察(修订)
国家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构的活动,即对国家机关内各组织和个人执行政策、法律、规定、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收集资料和证据,以审议、评价、评估上述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处理办法和措施,提交被监察对象的上级组织依法审议。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修订)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申诉,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就国家行政管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公职人员或组织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责任等问题向国家监察机构提交的文书;
2. 组织,是指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机构、国会的书记处和委员会、老挝建国阵线、老挝老战士联合会、群众组织、省级人民议会的书记处和委员会、地方行政机关、企业以及使用国家资产和预算的社会组织;
3. 被监察对象的组织负责人,是指对被监察对象负有责任并直接管理的组织负责人;
4. 国家机关,是指国会、省级人民议会、国家主席、政府、地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的其他组织;
5. 依审计结果进行的监察,是指在必要、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审计机构的申请进行的监察,或在通过审计结果后根据国会决议、省级人民议会决议进行的监察;
6. 监察组,是指由各级国家监察机构任命对各个对象进行监察的小组;
7. 专案监察组,是指由有权组织任命,依据决议、决定、命令、通知,由多个相关部门参与开展监察的小组;
8. 部级,是指部、机关、国会的书记处和委员会;
9. 省级部门,是指省级的部门、机关、省级人民议会的书记处和委员会;
10. 受官方授权者,是指被任命授权履行某项公务,或签订涉及国家资产和预算合同的个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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