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多姆赛省农业用地管理与使用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ນຳໃຊ້ທີ່ດິນກະສິກຳ ແຂວງ ອຸດົມໄຊ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and Use of Agricultural Land in Oudomxay Province
简介
本协议由乌多姆赛省长颁布,规定该省农业用地的勘测、规划、划界、管理与使用,包括农业用地范围的确定(全省166,265公顷)、农用地转用、权证核发、收费、禁止事项、管理与监察机关等,旨在保障粮食安全和商品化生产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本协议旨在规范乌多姆赛省农业用地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第2条
农业用地的管理与使用,是指对农业用地(粮食生产区、商品生产区)的勘测、规划、划区与定界立桩,规划和管理使用,使之符合地理位置、符合农业生产及全省土地规划总体方案;在与相关各厅局和行政机关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保障农业用地的管理与使用能够满足粮食生产和商品化生产的需要。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农业用地,指划定用于种植、养殖及农业研究试验的土地,包括灌溉用地;详情为:1.1 用于种植的土地,用于种稻、种植粮食—商品作物、种植工业作物、种植果树、种植工业用材林等;1.2 养殖用地,指裸地或各种草地,可转为种植作物和牧草以养殖牲畜,或可挖塘养鱼及养殖各类水生动物等的土地;1.3 用于农业研究试验的土地,供各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站进行农业研究试验之用;1.4 用于灌溉的土地,指灌溉用地、水力发电堰坝、生产用抽水、湖泊—沼泽—水库、溢流坝及农业用堤坝。2. 农业用地管理,指通过收集土地数据、定界立桩、制定规章、确定管理措施、检查及评估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使农业用地得到有效率、有秩序、公正、正确符合目标的规划、保护和发展的过程;3. 农业用地使用,指个人、法人和组织对农业用地的利用,其中包括保护、发展以从各类农业用地获取成果,须依规章、法律及适宜的技术,在经规划批准并将农业用地纳入其他用途使用计划的情况下正确进行;4. 农业用地发展,指通过投入劳动力、物资、资金、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以保护和改良农业用地,使土地具有良好质量、适宜农业生产、生产效率高且有增值;5. 农业用地转用,指将农业用地转为其他类型土地,须符合土地规划总体方案、各部门和地方的土地使用计划(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一部分),不得对环境、社会和自然产生负面影响,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6. 农业用地使用跟踪簿,指由农林部门收集各类农业用地地块统计资料编入农业用地使用跟踪簿的文件,用以跟踪农业用地使用目标的变动情况,是核发农业用地使用证的基础数据;7. 农业用地使用证,指向个人、法人和各组织核发的、关于在农业用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的证明文件;8. 农业用地发展证,指跟踪、检查农业用地是否正确符合目标、高效且有成效使用的文件;9. 粮食生产,指传统的、一般独户、不联合的生产,运用技术进行生产,所产仅供家庭内部消费以求足够温饱并留有余剩,偶尔可拿去出售以解决日常生活;10. 商品化生产,指有重点、划定生产区、以组、合作社及协会形式的生产,多季连续生产,运用先进技术机械,制定与市场挂钩的生产计划,按既定标准生产,有确定的合同,有保障投入生产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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