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ພິພິທະພັນ
Law on Museum
简介
本法规定博物馆的设立、管理、保护与利用,旨在保存和展示文化遗产,促进公众教育与研究。本法适用于博物馆相关活动,明确主管机关职责,规范藏品收集、登记、保管及展出,并禁止非法交易或损毁文物行为,以保障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博物馆工作之管理、监督与检查的原则、规章及措施,以使该项工作系统、正确地运行,旨在征集、汇集、保护、保管文物,发展和促进博物馆工作,并增强老挝各民族人民的爱国情怀、热爱民族优良传统的意识,使之成为精神层面的基础,能够与地区及国际相衔接,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博物馆
博物馆系指经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服务的机构或场所,用以征集、汇集、研究、保护、保管和陈列文物,特别是古物、艺术品,以宣传、传播历史沿革、英雄气概的传统、先辈勤劳奋斗的精神、老挝民族的富饶,并服务于研究、考查、学习、修习、培训、促进旅游及举办其他相关活动。
第3条
第3条 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博物馆学,系指关于文物的研究,其各个环节均须正确依照科学原理进行;
2. 文物,系指作为实物之物,特别是佛像、生产工具、战争武器、科学研究成果,以及非实物之物,特别是老挝民族的笙乐、传统节庆、民间药方等,凡在文化、历史、自然方面具有价值,处于博物馆管理与保护之下者;
3. 古旧文物,系指作为文化、历史、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实证,已经收集、征集、汇集、登记并予以保护、保管于博物馆库房中的文物;
4. 艺术品,系指作为创作成果、含有艺术特征的物品,如绘画、雕塑、镶饰、雕刻、刺绣等以精湛手工制作、在艺术方面具有较高价值之物;
5. 女英杰,系指勇敢者、战士、具有毅力的女性人物;
6. 保护(修复保存),系指使文物保持原状的维护;
7. 博物馆所有人,系指依法成立博物馆的个人、法人、国家组织、集体、私人;
8. 高价值文物,系指具有独特性、突出、特殊、稀有的文物,是镇邦镇城之物,为老挝各民族人民所景仰膜拜,其价值与价格无法估量者;
9. 博物馆馆舍,系指征集、汇集、保护、保管和陈列文物的场所,以服务于社会的考查、研究、修习、参观学习,并服务于旅游;
10. 机构(学府),系指通过亲自参观、游览及凭借想象,自主考查、研究、学习博物馆工作,而无须经过教师讲授的场所;
11. 英烈,系指为给国家带来独立与自由而英勇献身的勇敢者、战士;
12. 群体,系指两人以上为开展某项活动而结成的组合;
13. 社区,系指生活于某一确定区域、具有相似特殊之处、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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