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ຕິບັດຜົນຂອງການແກ້ໄຂຂໍ້ຂັດແຍ່ງທາງດ້ານເສດຖະກິດ

Guidance on Implementation of Economic Dispute Resolution Outcomes

简介

司法部就如何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含调解协议、裁决前和解、仲裁裁决)发布指导意见,明确由当事人自行执行与由法院判决执行机关执行两种方式及组织实施要求。本指导意见取代第226/司部号指导意见

条文

第1条

目的。一、为经济纠纷解决机构、法院判决执行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时提供依据;二、使当事人、经济纠纷解决机构及法院判决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知悉、理解并主动承担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职责;三、保障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执行做到公正、迅速、符合法律并取得实际成效,以增强当事人和社会的信心。

第2条

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含义与重要性。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是指将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裁决前达成的协议、仲裁员的裁决,由当事人加以执行,并由法院判决执行机关依法正确、符合规定地予以执行,以恢复境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被侵害或丧失的权利与利益,为开展商业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与环境。

第3条

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方式。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有两种方式,即:由当事人执行,以及由法院判决执行机关执行。
(一)由当事人执行。由当事人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可采取两种方式,即:当事人之间自行相互执行,以及当事人请求经济纠纷解决机构协助督促和跟踪执行。
1.1 当事人之间自行相互执行。当事人须主动履行其在调解协议、裁决前协议及仲裁员裁决中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执行调解协议和裁决前协议的情形,当事人须严格按照上述协议确定的内容和时间执行。
至于执行仲裁员裁决,当事人须相互协商,确定执行的时间、步骤、方法并予以执行,自裁决作出之日或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前提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对裁决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执行完毕,当事人须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将无法执行的理由告知经济纠纷解决机构。
在无法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情形下,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纠纷发生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首都人民法院请求,通过经济纠纷解决机构提请审理并作出裁定。
在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时,当事人还负有下列责任:
(1)就由当事人自行执行的意图,告知办理纠纷解决的经济纠纷解决机构知悉;
(2)在执行存在困难的情形下,请求办理纠纷解决的经济纠纷解决机构跟踪并督促执行;
(3)在当事人执行完毕后,请求办理纠纷解决的经济纠纷解决机构审议作出结案命令,关闭纠纷卷宗。
1.2 由经济纠纷解决机构督促和跟踪执行。在收到当事人请求协助督促和跟踪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后,经济纠纷解决机构应当:
(1)研究制定跟踪和督促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计划,主要包括方法、时限及执行保障;
(2)督促、教育当事人,使其积极、诚信地按照当事人共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限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
(3)审议作出关闭经济纠纷卷宗的命令;
(4)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审议作出将经济纠纷卷宗移送至省、首都人民法院的决定。
至于私营经济纠纷调解办公室,仅有权跟踪和督促在本调解办公室进行调解的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
(二)由法院判决执行机关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机关须将确认或承认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裁定或法院判决,依照第12/国会号《法院判决执行法》(2021年11月17日)予以执行。
在执行确认或承认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裁定或法院判决时,法院判决执行机关须将其作为优先事项予以执行。
在经济纠纷解决结果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执行机关可请求经济纠纷解决机构就该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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