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ກວດສອບແຫ່ງລັ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State Audit Law (Revised)
简介
本法规定国家审计工作的目的、范围与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审计的定义及相关术语解释,适用于对公共资金、资产及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活动。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国家审计工作的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工作富有效率和实效,旨在使预算单位、国家投资的经营单位和非营利单位依法运作;防范财政、国家预算领域的不良现象,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权益,为搞好国家管理、经济管理、促进国内外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扩大、稳固和坚强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构在收集被审计对象的资料和证据,以核实财务报告文件的真实性、法律的合规性,以及预算单位、国家投资的经营单位和非营利单位在管理、使用国家预算、财政和资产中执行结果的过程中所开展的运作过程。
第3条
第3条(修订)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国家投资的经营单位,是指由国家独资设立或者国家与其他方合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国家收购其他方企业股份的情形;
2. 非营利单位,是指为公共利益或社会救助而运作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或基金;
3. 审计结果整改措施,是指解决违规问题及其原因的办法,以及依法产生的后果;
4. 审计结果总结,是指对预算单位、国家投资的经营单位和非营利单位的财务报告文件、法律合规性,以及在管理、使用国家预算、财政和资产中执行结果的审计结果进行评价和核实的文件;
5. 审计企业,是指经相关行业部门许可并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正式注册的审计经营单位;
6. 职业操守,是指国家审计人员和工作人员-公务员忠诚廉洁、遵守纪律、尊重法律、有责任心并保守职业秘密;
7. 被审计对象管理机构,是指本法第69条所规定的被审计对象的上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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