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电话号码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ເລກໜາຍໂທລະສັບພິເສດ
Decision on Special Telephone Numbers
简介
老挝技术与通信部就特殊电话号码的分配、形式、许可发放、权利义务、费用、禁止事项及管理等作出规定,取代2016年第3426/ПТС号决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对特殊电话号码使用的管理、跟踪和检查的统一性,旨在鼓励高效率、有成效地使用,为建设发展经济社会作出贡献。
第2条
(修订)特殊电话号码。特殊电话号码是由数字、字母、某一种和/或多种符号组合而成的一组号码,便于记忆并区别于其他类型电话号码,可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拨入、拨出、收发短信。
第3条
(修订)术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经营单位,指依照法律规章经营各类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部分;2. 电信服务提供商,指依照法律规章获准提供某类电信服务的电信公司;3. 特殊电话号码使用许可获得者,指获技术与通信部门批准使用或提供特殊电话号码的法人;4. 服务使用者,指使用特殊电话号码服务(如拨入和/或收发短信)的个人、法人;5. 紧急工作,指党和国家为救助社会及各方而开展的紧急工作,如:医院、灾害预警、消防、救援及基金会;6. 国家级重要工作,指政府决定为某专项国家级重要工作的工作,如:疫情蔓延的处置、自然灾害、党和国家会议、大型体育赛事及其他国家级重要工作;7. 党和国家组织机构工作,指自中央至地方、全国范围内各部委、部级机关的专门工作;8. 非营利工作,指设于老挝、不隶属党和国家组织机构、依照法律规章开展工作的境内及国际社会组织的工作;9. 电信工作管理机关,指中央及地方的电信工作管理组织;10. 电信服务使用费,指安装费、租用费、拨入费、拨出费、短信发入费、短信发出费及网络互联费;11. 提供特殊电话号码服务的中心系统,指多人可同时使用的拨入、拨出、短信收发及网络互联的中心系统;12. 加省份代码的特殊电话号码,指对已有的特殊电话号码在其前端加上省份代码,以便于区分使用范围属于哪个省/首都,并增加号码数量有限的特殊电话号码的分配形式,使之高效使用;13. 电信服务提供商在网内使用的特殊电话号码,指分配给电信服务提供商、仅在其网内提供服务的特殊电话号码;14. 与电信符号组合的特殊电话号码,指将特殊电话号码与某一或多个符号在前端和/或后端组合使用;15. 特殊电话号码的预留,指为根据服务需求储备未来使用而保留某一特殊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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