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波乔省内各公司、企业及个人不依法违规种植香蕉者实施罚款措施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 ປັບໃໝຕໍ່ຜູ້ລະເມີດການປູກກ້ວຍຫອມ ທີ່ບໍ່ຖືກຕ້ອງຕາມລະບຽບກົດໝາຍ ຂອງບັນດາບໍລິສັດ, ວິສາຫະກິດ ແລະ ບຸກຄົນ ຢູ່ພາຍໃນ ແຂວງບໍ່ແກ້ວ

Decision on Imposing Fines on Companies,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Illegally Cultivating Bananas in Bokeo Province

简介

波乔省省长决定,对省内不依法、无合规手续违规种植香蕉的公司、企业及个人实施罚款及相应处理措施,所收罚款经扣除费用后上缴国家预算

条文

第1条

同意对不依法违规种植香蕉的各公司、企业及个人实施罚款措施,具体如下:1)对投资种植香蕉但不具备合规审批文件(如:投资许可证、企业登记证、农林业务经营许可证、依《税收法》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依《环境保护法》办理的环境承诺方案确认书等)的各公司、企业及法人,须依相关规章法律严格实施罚款措施。2)对将香蕉种植于一般土地、园地、撂荒旱地,未取得国家合规许可的各公司、企业及个人,依省长第1831/ຈຂ.ບກ号(2015年11月12日)决定第三条,每公顷罚款10,000,000基普(壹仟万基普),并作出书面警告记录,同时对该地块重新核查,使之符合规章及政府历次决议、命令的要求,待重新补齐全部文件后方可继续种植。3)对不具备合规文件(如:投资许可证、企业登记证、农林业务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自然—社会环境承诺方案确认书)而将香蕉种植于稻田地的公司或投资者,须依相关规章法律严格执行,并依省长第1831/ຈຂ.ບກ号(2015年11月12日)决定第三条,每公顷罚款50,000,000基普(伍仟万基普),同时作出书面警告记录;待收获当年作物后,铲除香蕉种植地并恢复稻田地以重新种稻。

第2条

对仍继续宣传的干部、村行政当局、充当代理人者,以及伙同获得土地使用权者仍继续违反省长的决定、命令、规章法律及政府命令者:第一次予以教育并作书面记录;第二次责令书写检查(核查)报告;第三次清退出组织,并依其违法行为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3条

责成被任命的专责工作组发出通知,传召违规种植香蕉的各公司、企业及个人前来会面,以依本决定实施处理措施;其依据为责任机构即农林厅、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前期下基层采集的实情数据。— 若公司、企业及个人不应专责组传召前来、不予配合,则同意采取断电措施(限于项目范围内),不准其外运香蕉,并作书面记录,以依相关部门的规章法律处理。— 任何从事香蕉种植业务的公司、企业及个人,若申报面积与实情不符,经专责组核查发现,将按本决定所列罚款金额的两倍处以罚款;除上述各项措施外,并须严格执行中央及省颁布的各项法律、决定及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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