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速坡省内农药管理与使用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ການນຳໃຊ້ຢາປາບສັດຕູພືດ ພາຍໃນແຂວງອັດຕະປື
Decision on Pesticide Management and Use in Attapeu Province
简介
本决定规定阿速坡省农药管理、使用及监督的原则、规章和措施,包括农药分类与名录、安全要求(包装、标签、广告、进口、运输、贮存、使用、处理处置)、农药经营、地方各级管理与检查机构职责、禁止事项及奖惩,以保障农药对人、动物、植物和环境的安全,推动清洁、绿色、可持续农业
条文
第1条
有害非急性毒性农药是指对人和动物健康及生命有毒但不会立即产生毒性的农药。有害非急性毒性农药允许进口、销售、转运、使用和持有,但须在农林部种植司登记,并经省农林厅通过种植处批准,在严格的相关规定管理下进行,但生物农药除外,因其对人、动物和环境安全,且不包装销售。第3节 农药安全
第2条
农药的管理与使用。农药的管理与使用是指实施关于农药管理、使用和经营的各项措施,使之正确符合技术专业要求,以保障对健康、生命、财产、环境和社会的安全。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一、农药,指用于驱避、杀灭、控制有害生物及病媒,或控制植物生长的化学物质或化合物,包括生物制剂;二、有害生物,指对植物、植物产品和环境造成损害的不需要的植物、昆虫、动物和微生物;三、病媒,指将病菌传染给人、动物、植物和环境的某种生物,如植物、动物、蟑螂和蚊子;四、禁用农药,指为保护人、动物和环境健康而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及其他活动的农药,包括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许可使用名录中取消的农药;五、假冒农药,指生产和包装仿冒已登记产品、但毒性成分、商标或使用期限与标签不符的产品;六、不合格农药,指毒性成分偏低或偏高、含有杂质或其他特性不符合登记标准的农药;七、失效农药,指超过标签所示使用期限、且已从原状态改变的农药,如结块、变色及其他状态;八、农药废弃物,指包装容器、残留农药及使用器具;九、农药处理,指采用技术、机械或各种物资设备减少农药工作活动产生的污染的过程;十、农药处置,指焚烧、掩埋或采用其他方法以销毁或分离农药废弃物;十一、有效成分,指使农药产生药效、用以驱避、杀灭、控制有害生物及病媒或控制植物生长的农药某一成分;十二、毒物残留,指残留于植物、土壤、水、食物、农产品、饲料中超过标准值的农药某一特定成分,按农林部、国际组织或有关规章的规定;十三、生物农药,指用于减少有害生物种群的微生物、生物化合物及植物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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