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检察院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ອົງການໄອຍະການທະຫາ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Office of the Military Prosecutor
简介
本法规定军事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及运作程序,旨在保障军队司法公正与法律监督。其适用对象为军事检察机构及其人员,明确其侦查、公诉及监督职责,并规范相关术语定义。本法修订版旨在完善军事司法体系,确保依法行使检察权。
条文
第1条
第1条 (修订)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军事检察院的组织、活动及法律监督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保障军事检察工作高效且富有成效地开展,旨在维护军队利益,维护军人、国防工人、国防勤务人员、后备力量在履行保卫祖国职责时的合法权益,使军队保持安宁、秩序井然、法制稳固、坚强、现代化,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修订)军事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是依法对全军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对被告人向军事法院提起公诉的机关。
第3条
第3条 (修订)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军事检察院工作人员,是指检察长、副检察长、军事检察官、军事检察官助理、法律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
2. 军事检察官,是指依法并经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委派,履行监督、侦查及参加法庭庭审职责而被任命的军官;
3. 军事检察官助理,是指被任命并受委派从事协助军事检察官工作的军官;
4. 法律专业人员,是指法律毕业、进入军事检察院任职,但尚未被任命为军事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军官和士兵;
5. 行政人员,是指进入军事检察院行政部门任职的军官和士兵;
6. 军人,是指现役及退休休养的军官和士兵;
7. 国防工人,是指在军队工厂、企业及经营单位工作的军官、士兵和人员;
8. 国防勤务人员,是指在认为有必要时被动员入伍服役的人员;
9. 民兵,是指在村级一级负责保卫村庄,或按委派与其他力量协同保卫某一区域的国防武装力量;
10. 国防后备力量,是指和平时期不在老挝人民军服现役,但列入军队战时组织编成计划,在紧急时期履行职责,作为军队现役力量后备的力量;
11. 自卫力量,是指在机关、单位、工厂中组建并配备武器的工作人员、工人,负责维护其所在范围内的安宁、安全和秩序;
12. 法制,是指正确、严格地遵守和执行法律;
13. 军事检察院规范性文件,是指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通知;
14. 起诉书,是指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对被告人提出指控、提请军事法院审理裁决的命令;
15. 公诉词,是指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在法庭庭审中对被告人犯罪行为予以剖析的控诉陈述;
16. 拘留场所,是指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控制被怀疑人的场所;
17. 羁押场所,是指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终审判决之前关押被告人或被告的场所;
18. 监管改造营,是指依法院终审判决执行刑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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