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速坡省畜禽养殖场设立与经营管理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າງຕັ້ງ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ດຈະການຟາມລ້ຽງສັດ ແຂວງອັດຕະປື
Decision on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Livestock Farms in Attapeu Province
简介
本决定规定阿速坡省养殖场设立、经营管理和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包括许可办理、养殖场技术标准(场址、栏舍、规模划分、饲养管理、饲料、人员、动物卫生)、经营者权利义务、地方各级管理机构职责、检查、禁止事项及奖惩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关于养殖场的设立、管理以及检查养殖场经营活动实施的原则、规章和措施,包括各规模养殖场各方面的技术标准,使其正确符合《畜牧与兽医法》开展,旨在供应有质量、洁净、对消费者安全的畜产品,同时保障环境保护,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2条
养殖场的设立与经营管理。养殖场的设立与经营管理是指确定养殖场设立和经营的规章、步骤,包括按技术专业的良好养殖环节,如许可办理、许可证签发、养殖场标准确定、养殖工作条件、养殖场经营者义务与权利的履行、管理与检查制度,以及地方管理机构管理与检查制度的确定。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一、养殖场,指国家许可个人、法人和组织建立、用于大规模养殖和繁育动物以生产供内销和出口商品的场所,采取投资和集约养殖方式,并辅以管理和科学技术,包括水牛—黄牛养殖场、猪养殖场、山羊养殖场、肉种—蛋种禽养殖场、种畜场、良种生产场和畜种改良场;二、兽医,指获得证书或经过兽医专业培训的人员;三、驻场养殖技术人员,指养殖场中或国家从事养殖工作、具有养殖专业的人员;四、畜牧—兽医顾问,指按合同约定为养殖场经营者兼职工作的畜牧—兽医专家;五、经营者,指获准设立和经营养殖场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六、动物登记打印,指建立记录文件、为每头动物编号标记,或建立分组、分群编码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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