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肥生产工厂管理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ໂຮງງານຜະລິດຝຸ່ນ
Decision on Management of Fertilizer Production Factories
简介
老挝农林部发布的决定,规定关于化肥生产工厂的设立、经营、管理、跟踪与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设厂许可、规模划分、经营许可证、变更(扩建、迁移、转让、继承、改名)、工厂经营管理、经营者权利义务、禁止事项、管理与检查机构职责及对违规者的措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关于化肥生产工厂及化肥产品的设立、经营活动、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其符合工厂技术标准、所定化肥生产标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旨在鼓励促进化肥生产工厂的建设,改进化肥生产体系使之富有成效,提升生产以达标、质量优良,保障充足供应化肥以满足消费,对人、动物、植物、环境安全,并为按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经济社会作出贡献。
第2条
化肥生产工厂的管理。化肥生产工厂的管理,是指对设立及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工厂技术标准,并督促、跟踪及检查,使之高效。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术语含义如下:1. 化肥(Fertilizer),指含有植物生长及增产所必需化学成分的物质,包括三类:无机肥或化学肥(Inorganic Fertilizer)、有机肥(Organic Fertilizer)及生物肥(Bio-fertilizer);2. 化学肥(Chemical Fertilizer),指由含单一或多种植物养分的无机物质(经合成、加工而成)构成的肥料,如氮(N)、磷(P)及钾(K);3. 有机肥(Organic Fertilizer),指取自有机土壤或植物、动物残余物(如农业残余物、畜禽粪、蚯蚓粪)、经技术性加工流程(堆沤或发酵)而成的肥料;4. 生物肥(Bio-fertilizer),指由一种或多种、具有固氮(free nitrogen fixation)、分解溶磷及其他植物养分能力的活微生物增殖而产生的肥料,包括植物、植物残余物、动植物残骸,能使土壤产生植物生长所必需的生物学、化学、物理变化;5. 化肥生产工厂,指符合所定技术标准、从事化肥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按机器功率、工人数量及生产能力将工厂划分为三种规模:小型、中型及大型化肥生产工厂;6. 化肥产品,指经工厂按标准生产流程产出的各类各种化肥;7. 化肥生产工厂技术标准,指选址、楼房、机器设备、清洁、安全、卫生、生产流程及工厂环境方面的标准;8. 化肥生产工厂经营者,指有意并已取得依法律法规正当的化肥生产工厂经营证明书者;9. 废弃物,指在工厂建设、运营及停止经营期间产生、无法再利用之物,如固态、液态、气态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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