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南塔省关于发展工业区与工业园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ພັດທະນາເຂດ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ແລະ ນິຄົມ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ແຂວງຫຼວງນ້ຳທາ)
Decision of Luang Namtha Province on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Zones and Industrial Parks
简介
琅南塔省省长发布的决定,规定关于工业区与工业园管理、发展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区域划定、投资、类型与形式、条件与设立、开发者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扶持政策、管理机构、监察、禁止事项及对违规者的措施,以吸引境内外投资、保护环境并促进省经济社会发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为规定关于工业区与工业园管理、发展的原则、规章与措施而制定,以将各工厂集中安置于同一区域内,使国家便于系统地规划土地利用,促进境内外投资设立工业区与工业园,并严格保护环境、符合绿色方向发展政策,旨在促进生产以供境内消费及出口国外,为国家预算创造收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而可持续地发展。
第2条
工业区与工业园的发展。工业园是指已配套发展全套基础设施系统的土地面积,如道路、排水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防洪系统、电力、自来水、电信、楼房、住宅、仓库及其他为服务工业工厂运营所必需的便利设施。工业区是指为设立加工工业工厂或从事工厂生产、加工、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而预留或划定的土地区域。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术语含义如下:1. 工业区,指为设立加工工业工厂或服务于工业经营活动而预留或划定、并获省级政府正式批准的土地区域;2. 工业园,指已配套发展全套基础设施系统(如道路、排水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电力、自来水、电信、楼房、住宅、仓库及其他必需便利设施)、用于服务在境内销售及出口的工业工厂运营的广阔土地面积;3. 出口加工工业园,指专为出口而进行生产的工业,或称出口加工工业区,按加工工业法的规定确定;4. 开发者,指在划定为工业区及工业园的面积内投资发展基础设施、以配齐全套便利设施的所有人、法人,如平整土地、建设工业园内部及对外衔接道路、安装电力、自来水、电信系统;5. 投资者,指获得投资许可并办理企业登记、以在工业区及工业园内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正当从事生产、贸易与服务业务的个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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