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南塔省关于促进微型、小型与中型企业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ງເສີມຈຸນລະວິສາຫະກິດ, ວິສາຫະກິດຂະໜາດນ້ອຍ ແລະ ກາງ ຂອງແຂວງຫຼວງນ້ຳທາ
Decision of Luang Namtha Province on Promoting 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简介
琅南塔省省长发布的决定,规定关于促进微型、小型与中型企业(缩写微小中企)的组织、活动、管理与监察的政策、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企业划分、扶持政策、规划、组织机构、监察、禁止事项及对违规者的措施,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并促进省经济社会发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关于促进微型、小型与中型企业的组织、活动、管理、监察工作的政策、原则、规章与措施,以发展并培育微型、小型与中型企业的竞争能力,鼓励商品生产、贸易与服务,旨在创造就业、增加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广泛而可持续的发展,为琅南塔省经济社会发展壮大作出贡献。
第2条
微型、小型与中型企业。微型、小型与中型企业(缩写:微小中企)是指依法律及相关规章正当运营的业务。微型、小型与中型企业的规模划分为三个等级,如下:1. 微型企业;2. 小型企业:贸易业从业人数6—50人、资产价值不超过1,200,000,000、营业总收入不超过4,300,000,000;服务业资产价值不超过1,800,000,000、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250,000,000;3. 中型企业:生产业从业人数51—99人、资产价值不超过4,800,000,000、营业总收入不超过6,000,000,000;贸易业资产价值不超过4,800,000,000、营业总收入不超过9,000,000,000;服务业从业人数51—99人、资产价值不超过7,200,000,000、营业总收入不超过6,000,000,000(单位均为基普)。〔注:原文部分数字经OCR,谨录如上〕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术语含义如下:1. 微型、小型与中型企业,指已登记并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正当运营的业务单位;2. 微型、小型与中型企业的规模划分,指以年平均从业人数、或资产总值、或年度营业总收入为基准,按各企业行业予以确定;3. 经营者,指凭创意、智慧从事某项业务以创造收入、并自行承担盈亏风险的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4. 创业者培育中心,指以全套业务发展技术服务向初创业务及经营者提供帮助的某一组织,从企业管理培训、咨询、提供经营场所到融资渠道;5. 特许经营(Franchise),指获得权利并按某一商标或商号(其知识产权已依老挝或国际法律正当注册)所有者的条件,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及服务的业务;6. 增值链,指相互关联的各业务活动环节,从原料环节供应生产、加工、贸易、营销直至某一商品的消费;7. 生产率,指业务活动、业务生产的效率与效益,即产出与投入要素(如劳动、资本、原料及时间)之间的对比;8. 业务发展技术服务,指组织及个人为以培训、技术转让、业务规划、营销、咨询、指导、研究、信息提供等各种形式改进微小中企而提供的技术服务;9. 业务集群,指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且位于同一区域内的各业务单位之间的合作,借助各业务单位的潜力开展协作,以降低成本并培育竞争能力;10. 初创业务(Startup),指运用技术及各类创新的新型业务或业务项目,其业务模式能够支撑快速扩张;11. 创新,指为提升效率、效益及竞争力而对产品、流程或服务进行的发明、开发与推出新品;12. 共享办公场所,指可共同使用、面向一般人开放服务、并配有各种设备及便利设施的工作场所;13. 商业生态系统,指与业务相关、在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及交付中既竞争又合作的各网络单位和机构;14. 独立投资基金,指在初创业务起步阶段直接向其提供资金的个人、法人或组织;15. 公众募资,指广泛向一般公众募集资金以从事业务;16. 联合投资基金,指设立并向个人或法人募集资金、以投资于初创业务或具长远发展潜力的小型业务的基金;17. 平台,指帮助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交换商品和服务的业务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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