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关于废物管理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ສິ່ງເສດເຫຼືອ
Agreement on Waste Management
简介
该法规调整琅南塔省境内个人与组织的废物管理行为,核心是规范废物的储存、处理、再利用等流程,并强调绿色、清洁、美观的环保原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废物管理
废物管理是指按照方法正确管理废物,主要包括:储存、处理、焚烧、填埋和再利用(分类),按照详细规定的步骤和具体规则执行,并确保不在路边、河边及其他禁止场所随意丢弃。
最高效的废物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需要送往各种系统处置的垃圾量,并能够将废物重新利用,例如重复使用和改造再利用,包括有回报的处置,如堆肥、将废物转化为能源以及改造再利用。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废弃物:指个人或法人不需要或不能使用或不能再使用的物体、化学物质或任何东西,例如:废机油、垃圾、废水以及其他有毒或无毒的物质。
2. 环境:指围绕某一目标的所有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事物,无论是自然产生的还是人为造成的,例如:人、动物、植物等,它们相互关联并相互影响,对人类和自然的生存、生产、稳定和发展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3. 污染:指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灰尘、烟雾,以及声音、光、颜色、气味、振动和热量,这些物质混入空气、土壤、水中,其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无论是人为活动还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对生命、人类健康、动物、植物和生态系统产生影响。
4. 有毒化学物质:指混入空气、土壤或水中的物体或毒物,对生命和非生命事物产生不良影响。
5. 生态系统:指自然存在的有生命和无生命事物之间相互积极和消极的关系。
6. 3R系统:指减少使用、重复使用和回收利用。
7. 绿色:指增加绿地面积,即具有树木提供阴凉和清新空气、植物种类丰富的区域,例如:公园、菜园、观赏花园、草坪、路边和河边的树木,以及有效利用自然资源。
8. 清洁:指纯净的空气、清洁的水、无污染的土地、无垃圾,以及场所的清洁,例如:住宅、服务场所和道路。
9. 美观:指安排、装饰或点缀得整齐有序且美观。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关于废物管理工作的政策
省级政府重视、促进、鼓励并组织按照技术原则正确进行废物管理,以使社会清洁、空气清新、宜居,确保周边环境日益改善,朝着绿色、清洁、美观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省级政府促进、鼓励并提高全社会的认识和教育,使其了解废物管理的好处,特别是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友好型科学技术研究,确保环境保护、恢复和修复不断改善。
省级政府为国内外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提供便利和动员,使其参与废物管理工作,并逐步发展和保护环境以实现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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