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责任、遏制、控制并解决森林火灾蔓延及烟霾问题的命令
ຄຳສັ່ງ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ເພີ່ມທະວີຄວາມຮັບຜິດຊອບສະກັດກັ້ນ, ຄວບຄຸມ ແລະ ແກ້ໄຂບັນຫາໄຟໄໝ້ລາມປ່າ ແລະ ບັນຫາໝອກຄວັນ
Order on Enhancing Responsibility, Curbing, Controlling, and Resolving Forest Fire Spread and Haze Issues
简介
博胶省省长发布命令,要求各级各部门提高责任,遏制、控制并解决因焚烧林地、田地、垃圾引发的森林火灾与烟霾(PM2.5超标)问题,依法严肃处置违法者
条文
第1条
责成县行政机关、村行政机关、各机关、公司及居住在博胶省的民众,继续提高责任,防范、遏制、控制并解决森林火灾蔓延及烟霾问题、焚烧林地、焚烧田地、园地、大量焚烧垃圾等问题,在城区、城郊各场所均须及时处理;因此,凡何处发生火情,由该处组织机构负责人、行政当局直接负责彻底控制和解决。
第2条
对于遏制、控制火灾及粉尘烟霾的措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如下:2.1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29号,2012年12月18日)第68条第3、4项关于禁止大量随意焚烧垃圾的规定。2.2 禁止焚烧林地、田地、随意焚烧园地,依据《森林法》(第64号,2019年6月13日)第135条第1项及《消防与防火法》(第09号,2007年12月24日)第56条第11项。2.3 提高责任,跟踪、检查并确定本辖区内的火源点及大量垃圾点,制定预防措施,提前完备各项条件和准备,以便及时应对。2.4 责成各位县长、村长、部门-机构负责人及校长注重教育人员、公务员、工人及各族民众认识并理解大量焚烧垃圾、焚烧林地、焚烧农田、随意焚烧园地的危害,并深入掌握相关法律及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提高警觉,参与防范并加入解决火灾、烟霾的行动,在其居住辖区内有组织地开展。
第3条
对引发火灾并产生污染烟霾、对周边民众及社会造成损害者的处置措施:应予以告诫,并依情节轻重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其中应注重执行《消防与防火法》(第09号,2007年12月24日)第69条;《环境保护法》(第29号,2012年12月18日)第92至97条;《森林法》(第64号,2019年6月13日)第167至173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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