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用物项与两用商品管理的总理令(英文版)

ດຳລັດນາຍົກລັດຖະມົນຕີ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ສິນຄ້າແລະວັດຖຸທີ່ໃຊ້ສອງທາງ (ສະບັບພາສາອັງກິດ)

Prime Minister's Order on Dual-Use Items and Dual-Use Goods Management (English Version)

简介

但全文结构(第1至92条、八编)及各条标题与多处英文片段仍可辨认,据此对可信内容给出忠实中译,辨认不出处标注待核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令规定两用物项与两用商品(以下分别简称「两用物项」「两用商品」)的设立、管理、监督与稽查的原则、制度与措施,以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对外开放与可持续增长,维护国家、开发商、经营者与商人的权益,推动国内外投资。

第2条

两用物项与两用商品。两用物项指由政府(GOC)指定可用于行政管理、加工、组装、运输、配送、仓储与货物分销以及向国内外市场提供货物与服务等用途的货物、区域与经营活动;两用商品指经营单一或多类商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及提供进出老挝主权领土的货物(如自由区货物、来料加工货物等),其经营须依据法律与法规、向海关及相关部门申报。

第3条

术语释义。对本令所用术语作出界定,包括「向海关及相关部门申报的电子方式」「海关管制」「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商业投资者」「商业经营者」「进口」「其他税费」「智慧区」「货物仓储区」等。[部分定义因OCR严重损毁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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