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公务员的总理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ລັດຖະກອນຄູ

Prime Minister's Order on Teacher Civil Servants

简介

本总理令规定老挝公立教育机构教师公务员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教师定义与职业分组、师生比与授课时数、级别与档次、招聘与试用、待遇、行政与学术职务及荣誉称号、考评、培养、权利义务与禁止行为、管理监察及奖惩等。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取代2012年第177/政令号公务员令中有关条款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总理令规定有关教师公务员工作的管理与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作为各级教师公务员管理机构开展上述工作的依据,使该项工作具有系统性、统一性、效率和成效,旨在保障履行培养人力资源和发展教师的职责,使其具备知识与能力,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教师公务员。教师公务员系指被录用进入公立教育机构,履行教学职责,传授知识、教育培养、研究探索、扶助、促进、提供便利并以多种形式帮助学习者,并从国家预算中领取工资和补贴的人员。

第3条

词语解释。本总理令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1. 学前教育教师,指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预备班履行职责的人员;2. 小学教育教师,指在初级小学和完全小学(校内及校外)履行职责的人员;3. 中学教育教师,指在初中、高中和完全中学(校内及校外)履行职责的人员;4. 职业教育教师,指在培训中心、学校、学院和职业教育院校履行职责的人员;5. 高等教育教师,指在学院、教育院校和大学履行职责的人员;6. 担任教育机构管理职务的教师,指大学校长、教育院校院长、学院、中心、学校及托儿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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