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用物项管理的总理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ສິນຄ້າສອງດ້ານ
Prime Minister's Order on Dual-Use Items Management
简介
本令规定两用物项(可同时用于民用与军事,并可能被直接或间接用于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的货物与技术)出口、过境及中介服务的管理原则、规则与措施,明确许可证与中介服务证、ICP内部合规标准、经营者权利义务、禁止事项、各部门职责及违规处理措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令规定关于两用物项管理、监测、检查工作的原则、规则与措施,旨在鼓励、促进上述工作便利、高效且富有成效地开展,确保安全、透明,维护稳定与安宁,能够与地区及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两用物项管理。两用物项,是指既可用于民用、又可用于军事的货物与技术,并可能被直接或间接用于设计、研发、生产或用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运载系统。两用物项管理,是指对与两用物项相关的出口、过境及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各项原则、规则与措施。
第3条
术语解释。本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技术,是指用于设计、研发、生产或使用两用物项的知识,涵盖软件及技术资料,例如蓝图、模板、图纸、布置图、配方、表格、标准、工程图样、手册及说明书,无论以印刷品或电子形式存在;2.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指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有关公约所规定者;3.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运载系统,是指专门设计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设备或系统,例如导弹、火箭及其他运载系统;4. 两用物项经营者,是指从事与两用物项相关的出口、过境及中介服务(broking)业务的个人、法人;5. 出口,是指将两用物项运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包括临时出口以及提供与两用物项相关的技术性专业援助;6. 过境,是指将两用物项从一国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运往第三国;7. 与两用物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是指个人或法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活动,为两用物项贸易交易从一国运往另一国提供谈判、采购或便利服务,无论该服务发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境外;8. 许可证,是指工业与商业部签发给个人或法人,准予按许可证所列种类、数量及目的地国出口或过境两用物项的文件;9. 中介服务证,是指工业与商业部签发给个人或法人,用以证明并跟踪与两用物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的文件;10. 两用物项最终用户证明,是指证明两用物项最终用户的详细信息及使用目的的文件,由两用物项管理机构或进口该两用物项的目的地国主管机构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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