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波里坎赛省境内土地价值单价评估的决定(修订)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ເມີນຫົວໜ່ວຍລາຄາມູນຄ່າທີ່ດິນ ພາຍໃນແຂວງ ບໍລິຄຳໄຊ (ປັບປຸງ)
Decision on Assessment of Land Value Unit Prices in Bolikhamxay Province (Amended)
简介
本决定(修订版)规定波里坎赛省境内土地价值单价评估的原则、规章、方法、各县分区评估价目表,以及登记费计算、土地征收政策、损失补偿及管理监督等事项,替代原236/ຂບຊ号决定
条文
第1条
(修订)宗旨。本决定规定波里坎赛省境内土地价值单价评估工作的原则、规章及各项措施,以服务于土地管理,旨在计算土地使用权变动及变更登记费、土地收入税;实施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政策及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损失补偿;保障土地价值单价评估数据收集系统的跟踪、检查正确、清晰,为将土地收入纳入国家预算作出贡献。
第2条
(修订)土地价值单价评估。土地价值单价评估,即依据各区域地理位置特点、基础设施及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波里坎赛省境内各区域土地价值价格。
第3条
(修订)术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土地价值单价评估区域图:指涵盖县境内已勘测、划定区域并以国际语言字母符号(即各县标志)标定的各幅图纸,将被划分为若干小区,称为:土地价值评估区;土地价值评估区域图作为附件编制,用于本决定所规定的土地价值评估系统;2. 土地价值单价评估区:指位于县土地价值单价评估区域图区域内的小区,依据基础设施特征划分,即:商业服务区、居住区、农业区、工业区,按市区、近郊区、发展中区等,各县均设有符号及序号(A1、A2、A3……);3. 土地计算价目表:指经收集数据、研究并由各县核准的、按平方米计算的土地单价,按各评估区及地块所处各类街道位置而定;4. 土地登记:指将个人、法人土地使用权的一切变动、变更记入土地法律行为登记簿;5. 状态(役权):指必须接受的客观事实情况,由自然产生并由法律、合同或法律行为规定;6. 自然役权:指为增进自身土地利益而对他人土地的使用规定,如申请准予通行、架设或铺设电线通过、引水流经;7. 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役权:指为增进自身土地利益,按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所定目的使用他人土地,该役权自正确登记役权之时取得;8. 登记费计算:指土地评估结果,即以地块面积乘以各区土地评估价(基普/平方米,按土地价值评估价目表所定),再按总统关于费用及服务费的法令所定计算登记费;9. 损失补偿:指依据各区域、各类土地的土地价值评估,以货币方式赔偿因发展项目受影响者;10. 政策实施:指以国家预算给予物质或资金补助、以及个人、法人和组织对有功者表达感恩之意的出资方式,实施党和国家的政策;11. 市区:指建筑及人口密度高于其他区域、公共福利及公用设施齐全、为商业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心的区域,但不包括三级工业厂房经营或面积广阔的仓库;12. 近郊区:指环绕市中心外围、建筑密度低于市中心、有农业、手工业及二级三级工业厂房并有较多空地的区域;13. 农村区:指居住建设区、农业生产区、林业区、远离市区的区域;14. 主干道:指承接全市交通流量(含进出市区交通流量)、市区规划定为主干线并在土地价值评估区域图中标为蓝色(莲花色)的道路;15. 连接道:指承接来自主干线及市区各路交通流量、连接居住区、市中心商业区、工业区并与街道相接、市区规划所定并在土地价值评估区域图中标为天蓝色的道路;16. 支道:指在市内各片区之间及市内各区或场所之间分流交通、与大街及小街相接、市区规划定为支线并在土地价值评估区域图中标为绿色的道路;17. 原始小路:指未经开发的自然道路,通行不便,且该道路在土地价值评估区域图中不标符号或任何颜色,地契中也不显示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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