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ບໍລິສັດບໍລິຫານໜີ້ ແລະ ຊັບສິນ
Agreement on Debt and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简介
老挝银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发布的协议,规定债务与资产管理公司(AMC)的设立、经营许可、债务与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会计报告与审计、解散破产、管理检查以及禁止性规定与处罚措施等原则与制度,旨在处理金融机构的难以追讨债务及无流动性资产,维护金融机构稳健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债务与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设立与运行的原则、制度,以使该公司高效益、有成效地开展业务,旨在解决金融机构难以追讨的债务和无流动性资产问题,同时为增强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作出贡献。
第2条
债务与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与资产管理公司是依法正式设立、并依本协议规定获准开展业务的一类金融机构。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信用与储蓄合作社、租赁信贷公司,以及其他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二、债务,是指一般贷款、透支、预付款及其他类型贷款,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规定,由金融机构向客户发放的借款,包括正常债务和难以追讨的债务;三、资产,是指金融机构的财产,包括待售资产和债券;四、正常债务,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规定被划分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债务;五、难以追讨的债务,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规定被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债务;六、仍有主体的债务人,是指仍在经营业务、仍然存续的债务人。债务人若死亡、业务停业或破产,但该债务仍有其个人财产作担保,或获得其他自然人、法人担保的,亦属此类;七、无主体的债务人,是指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自然人或法人:——借款人死亡且无遗产继承人、无遗产,或债务无担保;——法人业务停业、破产或债务无担保;八、追加放贷,是指经债务与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审议并同意,从向金融机构购买或受让的债务款项中,向债务人追加发放贷款,以增强债务人的财务流动性,使其能够创造收入以偿还全部债务;九、待售资产,是指金融机构债务人已同意移交所有权,或经法院判决移交所有权的贷款担保物,移交给金融机构以清偿债务者;十、债券,是指一类金融工具,证明债券发行人对持有人按债券所定条款偿还本金与利息的义务,例如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获政府或中央银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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