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备案确认通知与许可申请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ແຈ້ງການຢັ້ງຢືນຮັບຮູ້ ແລະ ການຂໍອະນຸຍາດ 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ການຄ້າທາງເອເລັກໂຕຣນິກ
Guidelines on Filing Confirmation Notices and License Applications for E-Commerce Operations
简介
老挝工贸部依据《电子商务法令》制定的指导意见,细化电子商务经营的备案、确认登记及经营许可的程序、所需材料、有效期、撤销情形、收费办法以及中央、省、县三级工贸主管部门的职责
条文
第1条
1. 为细化、明确、清晰并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第296/政府令号(2021年4月12日)《电子商务法令》第6条至第17条、第35条至第40条、第42条、第51条及第59条的内容;2. 为对电子商务经营的备案、确认登记及许可管理作出指导和补充说明;3. 为促进电子商务经营的扩大发展,保障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备案(《电子商务法令》第10条)。电子商务备案,是指通过自有电子渠道经营电子商务、或在电子市场从事交易以及提供电子市场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交其信息的行为。已经通过自有电子渠道经营电子商务、或在电子市场从事交易以及提供电子市场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向内贸局备案,以供研究、审核、确认登记并许可其电子商务经营。自本指导意见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应予办理;逾期未申请经营许可的,将依照《电子商务法令》第59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3条
电子商务备案所需材料(《电子商务法令》第11条)。为确认登记电子商务,备案所需材料按不同情形分列如下:甲、对于经营单位:1)按内贸局格式填写的申请书;2)企业登记证复印件,无需办理企业登记的经营单位除外;3)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属须申请许可的业务的);4)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使用支付服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5)三个月内拍摄的白底2寸(3×4)证件照2张;6)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交委托书。乙、对于个人:1)按内贸局格式填写的申请书;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住址证明;4)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使用支付服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5)三个月内拍摄的白底2寸(3×4)证件照2张;6)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交委托书。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15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