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火与灭火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ະກັດກັນ ແລະ ຕ້ານອັກຄີໄພ
Agreement on Fire Prevention and Firefighting
简介
本协议为萨万拿吉省(ສະຫວັນນະເຂດ)省长令,规定省内防火与灭火工作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明确灭火警察力量、设备种类与安装标准、职责权限、基金、管理监督机构、禁止事项、纠纷解决以及奖惩与生效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跟踪、检查与组织实施防火灭火工作之活动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旨在使一切方面,即国家机关组织、社会、经营者、各阶层人员,无论本国还是外国,凡在沙湾拿吉省生活与活动者,均对防火灭火工作有所认识理解,并力求使火灾发生减少下降。
第2条
防火灭火的意义与重要性。当社会不断发展、经济高速增长时,对电力、化学品、爆炸物、燃料油、燃气以及其他易燃物品的使用需求随之增大,一旦发生火灾,火势极易蔓延,造成严重损失。因此,防火灭火工作十分重要,是社会的义务,人人须认识、理解、负有责任,以保护国家、集体与公民的财产,防止发生火灾。
第3条
用语解释。「灭火」指运用专业力量、车辆、设备、技术投入扑灭火势。「防火」指预先制定火灾防范计划,通过建立防火系统、采取宣传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加以防范。「火灾」指由火焚引起的危害。「力量」指防火灭火警察力量,以及机关、村组织的防火灭火力量。「车辆」指投入灭火的车辆。「旧建筑」指此前已经使用过的建筑。「新建筑」指新建成的建筑,或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灭火筒」指现代灭火器材。「化学泡沫」指掺水的泡沫药液。「机关-机构」指国家的组织、经营单位。「应急水栓」指安装于楼宇建筑内的水柜。「喷淋水栓(ສະປິງເກິ່)」指安装于楼宇建筑天花板上的自动灭火水栓。「村力量」指依法设立的村防火灭火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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