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方式解决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注册争议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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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Administrativ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over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New Plant Varieties

简介

工业与商务部颁布的协议,规定通过行政方式解决有关工业产权与新植物品种注册(异议、拒绝、撤销、注销)争议的原则、程序与步骤,由知识产权司设立的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按本协议规定办理

条文

第1条

宗旨。本协议规定有关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注册的行政争议解决的原则、规则与步骤,以将《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旨在确保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的注册符合法律法规,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2条

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注册的行政争议解决。有关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注册的行政争议解决,是指由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步骤,对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注册的异议、拒绝、注销或撤销请求进行处理的过程。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请求人,指提出解决有关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注册行政争议请求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二、被请求人,指被请求对其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注册提出异议、拒绝或撤销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三、当事人,指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四、请求书,指请求解决有关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注册行政争议的卷宗文件;五、授权书,指请求人或被请求人以书面形式授权一人或多人代其履行解决有关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注册行政争议职责的文件;六、代理人,指受请求人或被请求人授权,代为提交请求或抗辩、或在解决有关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注册行政争议中进行其他行为的律师或代理人;七、异议,指对请求授予专利、小专利,或请求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及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及新植物品种的异议;八、拒绝,指对不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条件与禁止事项的专利、小专利申请,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及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及新植物品种注册申请予以拒绝;九、注销,指权利持有人、权利人或第三人请求全部注销不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条件的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及新植物品种;十、撤销,指权利持有人、权利人或第三人请求部分撤销不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条件的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及新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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