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植物新品种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ພັນພືດໃໝ່
Agreement on New Plant Varieties
简介
本协议由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依据《知识产权法》制定,规定植物新品种注册、注册后续办理、代理、行政复议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原则与制度。全文共36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与开展植物新品种工作有关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植物新品种注册、植物新品种注册后的办理、代理、行政复议以及植物新品种工作管理机构,以统一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系指尚未被普遍知晓的植物品种,是指具有同一植物学特性的一组植物,能够确定由某一种或多种遗传类型所产生的各项特征,在同一植物种类中至少有一项特征区别于其他组别,在用于繁殖时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而不论该组植物是否符合向植物育种者授予保护权的条件。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申请人,系指提出植物新品种注册、异议、维持有效期、变更名称及/或地址、许可使用、转让、修改、部分或全部撤销、注销植物新品种注册申请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或上述人员权益的继承人;2. 申请,系指提出植物新品种注册、异议、维持有效期、变更名称及/或地址、许可使用、转让、修改、撤销或注销植物新品种注册申请的卷宗文件;3. 异议人,系指对植物新品种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个人、法人或组织;4. 异议,系指对已在知识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植物新品种注册申请提交异议申请;5. 撤销,系指由知识产权局进行的行政撤销办理;6. 转让,系指植物品种所有人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受让人;7. 转让书,系指就转让事宜所规定的一种书面文件;8. 许可使用,系指同意他人就植物新品种保护行使相关权利,包括同意不依法对依合同条件取得许可使用权的人采取法律行动;9. 被许可使用人,系指从权利人处取得植物新品种使用权的个人、法人或组织;10. 许可使用人,系指就植物新品种颁发使用许可的个人、法人或组织;11. 委托书,系指权利人将其权利委托给一人或多人代为履行职责的书面文件;12. 委托人,系指将其权利委托给一人或多人代为履行职责,以提出植物新品种注册申请或在知识产权局办理其他事务的权利持有人或植物新品种所有人;13. 代理人,系指经植物品种所有人授权,提出植物新品种注册申请或在知识产权局办理其他事务的律师或代理;14. 植物育种者,系指培育或发现并发展植物品种的个人,可由一人或多人依据合法合同共同培育植物品种;15. 植物品种培育或植物品种改良,系指将一株或多株母本植物的繁殖部分进行杂交,或对现有植物品种进行发现与发展,以产生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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