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政服务场所标准的决定(科技与通信部第993/科通号)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ມາດຕະຖານສະຖານທີ່ໃຫ້ບໍລິການໄປສະນີ (ກະຊວງເຕັກໂນໂລຊີ ແລະ ການສື່ສານ ເລກທີ 993/ກຕສ)

Decision on Standards for Postal Service Premises (Ministry of Technology and Communications, No. 993/MOTC)

简介

本决定规定邮政服务场所(邮政服务窗口与邮件交换中心)的技术标准、指标、检验与认证办法及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由科技与通信部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适用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邮政服务场所标准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具有质量、便利和安全,旨在确保邮政服务高效运行,保护服务使用者的权益。

第2条

邮政服务场所标准。邮政服务场所标准,是指对服务于邮政业务的便利设施和安全保障的技术特性及构成要素所作的规定,用作检验、测量、评价和划分邮政服务场所质量等级的指标。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1. 标准:指依据《标准法》对产品、商品、服务、流程、环境及其他与标准相关事项的特定特性所作的规定,用以评价、分类并划分上述事物的质量等级;2. 邮政服务窗口:指收寄和投递邮政寄递物品的服务点,包含用于收寄和投递活动的便利设施,设于商场、市场、商店、火车站、客运汽车站、机场、码头内以及沿各类道路设置;3. 邮件交换中心:指在网内和跨网进行邮件交换的服务点,设有用于邮袋交换活动的器具和便利设施,分布于各省、市(县);4. 邮政经营者:指从事收寄、寄送和投递寄递物品业务的经营者,包括邮政经营者(Postal)、快递(Courier)、物流(Logistics)、速递(Express)和投递(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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