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贫困县村级发展基金的决定(农林部)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ພັດທະນາຂັ້ນບ້ານ ຢູ່ ເມືອງທຸກຍາກ (ກະຊວງກະສິກຳ ແລະ ປ່າໄມ້)

Decision on Village Development Funds in Poor District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简介

本决定规定贫困县村级发展基金(简称「村发基金」)的设立、组织机构、资金、财务会计、放贷、合并与解散、禁令、管理委员会及检查等原则与办法,全国统一管理,取代2004年第876号旧指南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贫困县村级发展基金设立和运行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作为贫困县村级发展基金设立和管理的依据,使其有效力、可持续,旨在确保实施透明、有序,并保护人民权益。

第2条

贫困县村级发展基金。贫困县村级发展基金,是人民自愿设立以创造收入、改善贫困人民生计的人民基金。贫困县村级发展基金,下文简称「村发基金」,是管理村内周转资金的组织,是国家对位于贫困县的基金给予的资金扶持政策,使其能借贷用于农业、手工业、买卖、服务及其他职业的生产,包括解决急难需求、为村内人民创造良好福利,遵循自力更生、自我满足、自我增强的方针。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1. 短期贷款:指向「村发基金」借贷并归还本金的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生产季节以内;2. 中期贷款:指向「村发基金」借贷并归还本金的期限超过一年至两年;3. 贫困县:指按各阶段规定的脱贫标准和发展标准尚未脱贫的县;4. 贫困村:指按各阶段规定的脱贫标准和发展标准尚未脱贫的村。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55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