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管理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ລາຄາ ຢາ ແລະ 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ການແພດ

Decision on Price Management of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Supplies

简介

本决定由老挝卫生部颁布,规定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规章、措施与方法,涵盖价格申报与重报、批发与零售定价、中标价格、政府预算采购、各级管理机构职责、经营者权利义务、禁止行为及违规处罚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旨在规定有关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规章、措施与方法,使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流通分销的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按各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保持合理,着眼于维护价格稳定,同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及国家的正当权益。

第2条

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管理。价格管理是指由卫生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本决定所定的各项原则与条款,对公立及私营卫生服务场所中生产商、进口商及分销商所定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一、药品,指按一定配方与科学工艺生产、配制成型并经检验、贴签,其中有效成分经调整以适合人用的药品;二、医疗用品,指一次性消耗的医疗器具,如医用口罩、手套等卫生部分阶段规定者;三、价格,指为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所付的货币、实物或其他利益等对价。价格包括:国家管控价格及由药业经营者自定的价格;四、出厂价,指进口公司在申请药品注册或续注册时须申报的生产厂家出厂价;五、批发预估价,指制药厂、进口公司在药品注册时申报的批发价;六、零售预估价,指制药厂、进口公司在药品注册时须申报的对消费者销售价;七、进口价(CIF进口价),指含生产厂家售价、保险费、运至老挝进口口岸运费但不含进口关税的价格;八、国产药价,指原料价值、人工费、生产投入费用、经济成本(如有借款则含利息)加管理费用;九、批发价,指各经营单位之间的销售价,或经营单位售予卫生服务场所的价格;十、零售价,指售予消费者的价格;十一、价格重报,指较原价有变动的批发预估价、零售预估价;十二、经营者,指在老挝境内生产、分销、买卖或为分销而进口药品及医疗用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境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十三、消费者,指在老挝境内依法且无商业目的地购买、使用药品、医疗用品及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十四、透明,指使价格管理措施明确并向公众公布;十五、国际通用药名,指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认可、全球广泛使用且无人拥有版权的药品名称或原药名称;十六、零售加价率,指为零售而加价的百分比;十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指为全民防病、治病及保健所用的主要基本药物目录,依据本国疾病流行状况与经济状况,在各级卫生服务场所随时备供,多为具国际通用名的单方药;十八、经营单位,指有关药品及医疗用品的制药厂、进出口公司、分销分支、境内批发公司、零售店、私立医院及诊所;十九、中位价(参考价),指由卫生部食品药品司发布的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指数,用作中央及地方以国家资金招标采购的参考依据。价格指数有助于公共采购高效透明,保障消费者获得药品及医疗用品,并防止该类产品价格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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