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ເງິນຕາ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
Law on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 Amended )
简介
本法规定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旨在规范境内外汇交易、持有及流通行为,明确外汇管理机关的职责与监管措施。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外汇相关活动的个人与机构,确立合法外汇使用范围,并禁止未经许可的外汇操作,以维护金融秩序与国家经济安全。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原则、规则和措施,以有效和高效地支持和促进货币流通、贸易、服务以及投资;加强对外收支平衡和外汇储备,旨在增强老挝基普的稳定性;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是指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居民和/或非居民持有或使用的外币和黄金,以及与贸易、服务、赠款援助、投资、贷款、存款和携带现金进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相关的对外支付,实施各项原则、规则和措施。
第3条
第3条(修订)术语
本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1. 货币,是指以硬币、纸币、电子货币和数字货币形式使用的老挝基普和外币;
2. 外币,是指在相关管辖区、国家和地区内合法且官方认可并使用的其他货币;
3. 黄金,是指作为国际支付工具的金条、金粒及其他形式的黄金;
4. 投资,是指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
5. 汇率,是指一种货币相对于另一种货币的价格;
6. 持有,是指以现金、银行账户存款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央行)规定的其他形式持有货币;
7.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居民,是指:
- 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老挝公民;
- 在国外学习、旅行、访问或接受医疗的老挝公民;
- 在国外居住不满一年的老挝公民,但派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的老挝官员或工作人员除外;
- 在国内外开展活动的老挝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
- 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运营并注册的老挝或外国个人和法人,包括其在国外设立不满一年的代表机构;
- 非使馆官员或工作人员、外国领事官员或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工作超过一年的外国人;
-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永久居民或无国籍人。
8.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非居民,是指:
- 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个人和法人;
-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学习、旅行、访问或接受医疗的外国人;
- 外国代表机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以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工作的外国使馆、领事馆或国际组织的官员或工作人员,以及顾问和专家,包括其家属;
-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居住不满一年的外国人;
- 外国法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不满一年的代表机构;
- 在国外居住超过一年且非为学习或医疗目的的老挝公民。
9. 支付服务提供商,是指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央行)授权,以其自有支付系统或与其他支付系统运营商相连接,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
10. 即期外汇交易,是指合约各方之间按交易时的金额和汇率,以外币兑老挝基普进行的外汇买卖;
11. 外汇掉期合约,是指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以协议签署交易日的汇率买卖外币兑老挝基普,并承诺在到期日按协议规定的未来汇率以相同金额的外币换回;
12. 远期合约,是指双方之间就未来买卖外币兑老挝基普达成的协议,载明预先确定的汇率、老挝基普金额、外币金额、交割日以及预先确定的条款和条件。远期汇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交割日的汇率;
13. 外汇期权合约,是指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卖方按合约预先确定的内容,赋予买方以老挝基普兑换指定外币的权利,并约定未来交割日期、金额、期限和汇率。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买入或卖出。卖方有义务遵从买方所选择的期权,无权取消该外币的买入或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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