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ໂຮງງານ
Agreement on Factories
简介
本协议由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依据《加工工业法》制定,规定工厂的设立、经营、变更与停业的管理原则、规章及措施,以及工厂技术标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与禁止行为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工厂设立及经营管理的原则、规章及措施,以使其符合工厂技术标准,旨在确保生产达标、产品有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卫生,并保护环境,按照现代化、绿色与可持续工业的愿景,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工厂。工厂是指用以开展生产、加工、改制原料或半成品的活动,借助机器或人力,通过生产、组装、修理、修复、改良、改造、包装、分拣或再加工等工序,将原料或半成品由原始状态转变为某种产品并作为商品的建筑物或场所。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工厂管理,是指设立许可、经营、停业及工厂技术标准跟踪检查的过程;二、工厂建设,是指工厂建筑物的建造、机器安装、安全系统与工厂卫生设施安装以及工厂环境保护系统的安装;三、工厂建筑物,是指用于生产的建筑物、原料及产品仓库、行政办公楼以及各工厂按需要而设的其他建筑物;四、工厂设立许可证,是指针对须申请设立许可的加工工业经营项目,准予投资并确认工厂选址的许可文件;五、工厂经营确认书,是指工厂技术标准方面的确认书,用于在工厂建设、机器安装完成并通过试生产后准予开展生产;六、表式「ຮງ」,是指规定信息填报格式、用以审议核发工厂设立许可证、工厂经营确认书及工厂停业的文件,包括:ຮງ1设立及扩建工厂申请书、ຮງ2工厂经营及经营续期申请书、ຮງ3工厂停业申请书、ຮງ4工厂选址检查申请书、ຮງ5试生产通知书、ຮງ6机器搬迁申请书、ຮງ7工厂设立许可证、ຮງ8工厂经营确认书、ຮງ9工厂停业确认书、ຮງ10机器搬迁确认书、ຮງ11工厂设立检查记录、ຮງ12工厂经营检查记录、ຮງ13工厂整改结果检查记录、ຮງ14按计划的工厂常规检查记录、ຮງ15依投诉的工厂检查记录、ຮງ16告诫、罚款及停业记录、ຮງ17工厂经济技术论证报告、ຮງ18机器清单、ຮງ19工厂运行情况报告;七、表式「ຮຄ」,是指规定信息填报格式、用以申报家庭式工厂经营的文件;八、表式「ອ」,是指规定工厂年度活动计划格式的文件,包括:ອ1生产计划、ອ2销售计划、ອ3年度原料需求计划、ອ4单位产品成品成本核算单、ອ5工厂产品确认书、ອ6原料、设备、配件、零件及工业机器进口汇总、ອ7经济技术耗用定额;九、危险区,是指对工厂内工作人员存在发生事故风险或造成损害的区域,主要指安装机器、高压锅炉、高温、噪声或光照超标的区域,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区域等;十、禁区,是指国家禁止或保留的场所,主要指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战略区、影响国家稳定的区域;十一、生产链,是指自原料投入、经机器或人力各生产环节连续运行直至成为工厂最终产品的连续系统化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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