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ຊັບສິນຂອງລັດ (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

Law on State Assets (Amended )

简介

本法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与保护规则,旨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服务于国家发展。其适用范围涵盖国有资产的界定、登记、运营及监督等环节,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与义务,禁止任何侵占或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其具有效率、效益,符合宗旨、目标和法律,旨在保护和发展国有资产,使之持续、长久、可持续,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指按自然形成、由人创造而属于国家及全民族所有的财产,包括位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陆地、地下、水面、水下及领空范围内的有形和无形的动产与不动产,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位于境外的国有资产。

第3条

第3条(修订)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财物,包括有形资产,如交通工具、机械设备、物品,以及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数字资产;
2.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物,包括土地以及永久附着于土地的财物,如房屋、树木或其他建筑物;
3. 土地,是指国家宝贵的资源和巨大的资本,是老挝公民赖以生存和谋生之所,是生产、经济社会发展、国防与维稳的重要载体和主要要素;
4. 建筑物,是指楼房、建筑、厂房、工厂、水坝、基础设施、遗产场所及其他建筑物;
5. 国有资产入账,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数量、登记号、代码、价值及来源进行记载或记录;
6. 国有资产登记,是指赋予登记号、代码、加盖标记,确定其特定属性,作为登记跟踪的初始信息;
7. 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是指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公务员;
8.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及村经济财政单位;
9. 资源使用费,是指自然资源使用费,即获得上述资源使用权者须依规定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0. 国家知识产权费,是指从国家的工业产权、新植物品种、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所得的收入,即国家转让或许可个人、法人或组织使用所得;
11. 国家特权,是指仅属于政府专有的权利,用于决定给予某种特定的优先权,如垄断权、专营许可权、国家著作权使用权及国家商标使用权;
12. 国家数字资产,是指以电子数据创建的资产,用作相互交换或买卖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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