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体能运动基金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ອງທຶນກິລາ-ກາຍຍະກຳ

Decree on Sports and Physical Fitness Fund

简介

本法令规定体育-体能运动基金的管理、使用与跟踪检查的原则和规章,旨在筹集和积累充足资金,以促进有质量、先进、现代的体育-体能运动事业发展

条文

第1条

宗旨。本法令规定体育-体能运动基金的管理、使用及跟踪检查的原则与规章,旨在调动并积累充足资金,以供发展有质量、先进、现代的体育-体能运动事业,为国家人力资源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体育-体能运动基金。体育-体能运动基金老挝语缩写为「ກທກ」,英文写作「Sports and Gymnastics Fund」,系国家设立的基金,旨在从各种来源调动并积累资金,以确保拥有充足而可持续的资金投入体育-体能运动事业发展,富有效率和成效。

第3条

名词解释。本法令所用名词含义如下:1. 赛事举办收入,指在国内举办国家级和国际级各类体育比赛所得的收入;2. 体育-体能运动相关版权出售,指将开展体育-体能运动相关工作的权利授予个人、法人和组织,并就因授予该权利所产生的利益作出约定;3. 职业运动员,指以从事体育为职业的人;4. 国家队运动员,指由教育与体育部部长任命,在境内外参与体育-体能运动活动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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