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车、机车、车厢及铁路挂车登记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ຂຶ້ນທະບຽນ ລົດໄຟ, ຫົວຈັກ, ຕູ້ ແລະ ຫາງລາກ ລົດໄຟ

Decision on the Registration of Trains, Locomotives, Carriages, and Railway Wagons

简介

本决定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对列车、机车、车厢及铁路挂车进行登记、进口、技术检验、号牌及收费等的原则、规章、方法与措施,由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铁路司主管

条文

第1条

宗旨。本决定规定有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对列车、机车、车厢及铁路挂车进行登记的原则、规章、方法与措施,以管理、跟踪检查其进口与使用,旨在保障其有序、便利、迅速、安全、富有效率和成效,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列车、机车、车厢及铁路挂车的登记。列车、机车、车厢及铁路挂车的登记,是将列车、机车、车厢及铁路挂车的资料录入数据库系统的过程,用以证明法人和组织的所有权并便于跟踪检查。

第3条

名词解释。本决定中的名词含义如下:1. 列车,指由车厢连挂成列、以机车牵引、沿轨道行驶,用以将旅客和货物从起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工具;2. 机车,指用于牵引滚动系统、标明制造商、功率、品牌和型号,以电力(电力机车 EMU)、柴油(柴油机车 DMU)及蒸汽(蒸汽机车)驱动的机车;3. 车厢,指按各类型及运输目的使用的铁路客运车厢和货运车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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