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拉湾省关于森林管理、保护与恢复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ປົກປັກຮັກສາ ແລະ ຟື້ນຟູປ່າໄມ້ ຂອງແຂວງສາລະວັນ
Agreement on Forest Management,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in Salavan Province
简介
本协议规定森林及林地的管理、保护与恢复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涵盖森林管理(普查、规划、林地用途变更、林产品采集、村级林管计划、人工林登记)、森林保护(保护林、防护林、生产林、防火、林木种质及病虫害防治、限制游耕烧荒)、森林恢复与造林、管理与检查机关及职责、各类主体禁令、奖惩等,目标是到2025年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72%
条文
第1条
宗旨。本协议规定有关森林管理、保护与恢复使之成林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森林管理、保护工作的落实富有成效,并保障到2025年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72%,提高覆盖率方面的效能,积极投入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使其快速发展。
第2条
森林的管理、保护与恢复。管理,是指通过制定规章、确定措施进行森林管理的发展与保护,跟踪、检查、有效使用森林,保持安宁并按目标正确执行。保护,是指开展有关森林的各项活动,以保护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土壤质量,以及国防战略区、防自然灾害、环境等。森林恢复,是指对划定的处于退化状态的森林及林地予以保护,依各地块情形采用适宜技术加以修复,使其重新成为茂密的天然森林。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森林资源,指各类有生命与无生命的资源,包括位于林地区内的土壤、植被、树木、水、水生动物、野生动物等;2. 森林管理,指保护已有森林、不使森林遭破坏;3. 森林保护,指划定适宜面积的森林用于森林保育、保护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及环境;4. 森林恢复,指改变处于退化状态的森林使之成林;5. 天然恢复,指以天然林木各种的种子、根、芽蘖或残桩进行繁衍;6. 补植恢复,指按森林恢复的宗旨与目标,补植认为适宜的各种林木;7. 恢复林,指由遭破坏退化的森林恢复、重新成为茂盛森林的林木;8. 村森林区,指按村级土地划分规划及划地划林确定的村管理区内各类林地面积;9. 林地用途变更,指将林地类别变更为其他土地类别;10. 林地,指国家划定为林地的、有林木覆盖或无林木覆盖的各块土地;11. 防护林地、保护林地与生产林地,指国家划定为防护林、保护林及生产林的、有林木与无林木的各块土地;12. 退化林地,指连年遭明显破坏、需数十年方能自我恢复的林地区;13. 光秃林地,指连年遭明显破坏的林地;14. 林副产品,指依天然生长或人工种植的植物,包括茎、秆、藤、株、根、梢、皮、叶、花、果、籽或种、壳、油、胶、菌、蜂蜜,以及药用植物等;15. 人工林,指成系统种植或零散种植的各种树木;16. 生态系统,指自然界中有生命与无生命之物之间稳定存在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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