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与爆炸物管理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ອາວຸດ ແລະ ວັດຖຸລະເບີດ

Weapons and Explosives Management Law

简介

本法规定武器与爆炸物的管理,旨在规范其持有、使用、储存及流通,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本法适用于相关个人与机构,明确管理原则及禁止事项,确保武器与爆炸物仅用于合法目的,防止非法持有和滥用。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在全社会管理、监督、检查武器与爆炸物管理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使该项工作得以正确、统一、高效、有成效地实施,旨在保障国家政治稳定、治安、安全以及社会秩序良好,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武器与爆炸物的管理
武器与爆炸物的管理,是指对武器与爆炸物的制作、改装、生产、销售、采购、进口、出口、运输、过境、使用、保管、销毁或持有进行控制、跟踪、检查,以保障社会的治安与安全。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武器,是指为防卫、对抗、伤害或破坏、训练、体育竞赛而制造或使用的器材、工具、载具或载具系统,如军用武器、运动武器和民间武器;
2. 爆炸物,是指由炸药、爆炸用化学品、起爆器材制成的产品,能迅速产生化学反应、压力、热能、气体、辐射、烟、光,从而引发爆炸声响,例如炸弹和烟花爆竹;
3. 炸药,是指通过机械、热、化学或电等方式激发即可产生爆炸反应的单一化学物质或混合化学物质;
4. 爆炸用化学品,是指用于生产爆炸物的化学品;
5. 起爆器材,是指点火器、导火索、导爆索、雷管、火源或其他对产生激发力使之爆炸具有作用的物品;
6. 烟花爆竹,是指可通过引线点燃而爆炸的物品,将火药以纸包裹或填压入筒中,或以其他物品包裹,以火或电路点燃引线,从而产生爆裂声或爆炸,或喷射出火光、在空中发出爆裂声,例如冲天炮、礼花弹和爆竹;
7. 辅助器械,是指用于协助履行国防、治安专业工作职责的专用器材和专用动物,如电击枪、催泪喷雾、麻醉剂、网具、橡皮弹、催泪弹、信号烟花、烟雾弹、催泪弹、电警棍、橡胶警棍、铁棍、手铐、布钉器或阻车装置、防弹背心、防割手套、盾牌、防撞防弹头盔、象、马、犬及其他器械;
8. 自卫力量,是指在国有机关单位、教育机构、医院、工厂、企业及仓库等处组建、获配武器的工作人员、工人、学员,履行在其所在范围内维护治安、安全和秩序良好的职责;
9. 机关单位自卫力量,是指被任命在机关单位履行防卫职责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属于治安部门下的半职业性力量;
10. 内部防卫力量,是指被委派在各部、机关单位、工厂及其他事业单位履行防卫职责的工作人员,受该级领导班子及治安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其专业工作由治安部门主管;
11. 安全保卫力量,是指职业性治安防卫力量,配有专门制服和专门标识,在机关单位、机器厂、工厂、医院、学校、企业单位、国际组织、使馆、领事馆、外国人及老挝公民住所履行防卫、值守职责,由治安部组建、撤销并对其进行管理、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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