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馆的决定(新闻、文化与旅游部)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ຮ້ານອາຫານ (ກະຊວງຖະແຫຼງຂ່າວ, ວັດທະນະທຳ ແລະ ທ່ອງທ່ຽວ)

Decision on Restaurants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Culture and Tourism)

简介

新闻、文化与旅游部就餐馆业务的扶持与管理颁布的决定,规定餐馆经营的原则、分类分级、经营许可、注册资本、当事人权利义务、暂停与注销、禁止性规定、争议解决、管理与检查、奖惩等制度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新闻、文化与旅游部。万象市。关于餐馆的决定。依据:修订版《旅游法》第32/国会号(2013年7月24日);新闻、文化与旅游部《组织与活动法令》第95/总号(2017年3月9日);总理关于改进投资许可与经营许可签发服务工作的命令第03/总号。

第2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餐馆扶持与管理的原则、制度和措施,使之有序、安宁、安全、便捷、快速、透明、公正、规范、清洁、有质量、有标准,以保护个人和法人的权益,吸引游客和投资者,促进本地商品生产并与地区及国际接轨,创造收入、创造就业、向社会分配收益,按绿色和可持续方向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第3条

餐馆。餐馆是为游客、旅行者及有需要的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其结构形式为楼宇、建筑、店铺、厅室、餐园、大酒楼、设于船—筏、车辆或交通工具上的餐馆等,按时代审美加以美化装饰,形式与档次多样化、各异,具有商业模式的经营管理与服务体系,配备有质量、有标准、清洁、安全的餐饮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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