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ວິຈິດສິນ

Law on Fine Arts

简介

本法规定美术的定义、创作、保护及发展相关事宜,适用于美术作品及其创作者、使用者和管理机构。条文明确美术活动的合法范围,禁止未经许可的复制或传播行为,并确立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促进美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美术工作活动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正确、有效益、有成效地开展,旨在促进创新思维,开展创作、保护、修复、保存、发展和利用美术成果,维护国家优良文化的特色、智慧与传统,使之持久传承,能够与地区及国际接轨,参与国家的保护与发展。

第2条

第2条 美术
美术是指人类凭借智慧、天赋、情感并结合精湛技艺所创造的、具有综合价值的艺术成果,以追求美感与崇高自豪,具有永恒的精神价值。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纪念碑,是指为纪念个人的功德、国家重大历史事件而建造的雕塑与建筑作品,如领袖像、英雄、烈士、无名战士塔、历史遗址;
2. 美术成果的保存,是指保留文化、历史方面的艺术价值,使其不致随时间衰败和消失;
3. 美术成果的仿制或仿造,是指依照旧样式、色彩、纹样、物体形状特征或原有式样重新创作;
4. 漆器(ຂະມຸ),是指用菩提树灰、其他植物灰、漆树脂等材料制作,或以纹样装饰于柱、佛像、戒堂、华盖、面具等之上的装饰材料;
5. 职业艺术家,是指以美术工作为主要职业的个人、法人,如绘画、上色、雕刻、艺术设计和工艺美术;
6. 半职业艺术家,是指以美术工作为辅助职业、与其他职业并行的个人、法人;
7. 业余艺术家,是指对美术有爱好、未经过专门学习,仅在特定时机和条件下偶尔、阶段性从事美术活动的个人、法人;
8. 石膏(ປຸນປຣາສເຕີ),是指用于浇模、塑模、具有快速硬化性能的白灰;
9. 丙烯颜料(ສິອະຄຣີລິກ),是指用于各类绘画的水性颜料,品质优于水彩和海报颜料;
10. 海报颜料(ສີໂປສເຕີ),是指用于各类绘画、不能防水的水性颜料;
11. 宗教场所,是指宗教方面的场所,如寺、戒堂、僧舍、藏经阁、钟楼、佛龛、拱门、塔、城柱堂、法堂以及其他祭祀场所;
12. 美术匠门,是指在美术各分支领域的专门匠师,如塑、绘、雕、镶嵌螺钿、贴金箔以及金属工艺匠人;
13. 艺术,是指凭借智慧、天赋、情感并结合精湛技艺创作美术成果,如绘画、雕刻、塑造、浇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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