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行社业务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ດນຳທ່ຽວ

Decision on Travel Agency Operations

简介

本决定规定旅行社业务的鼓励与管理原则、规章与措施,含术语、国家政策、投资与税费用工优惠、保留业务、旅行社及旅游代理公司的类别与权利义务、游客与旅游活动、经营许可与注册资本、暂停撤销终止、禁止事项、争议解决、费用征收及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与检查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鼓励与管理旅行社业务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使其规范、安宁、安全、便捷、迅速、透明、公正、准确、有质量、有标准,以保护与旅行社业务相关的个人、法人及游客的权利与利益,旨在吸引游客、投资者,促进国内旅游并与区域和国际接轨,创造收入、就业,使收益惠及社会,为国家及老挝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使之按绿色、可持续方向增长。

第2条

旅行社业务。旅行社业务是指从事旅游引导、提供旅游信息、出行、餐饮、住宿场所、旅游景点、旅游活动、导游及旅游代理业务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旅游(Tourism):指从自己居住地前往他乡或他国进行探访、观光、休憩、娱乐、文化交流、体育、健身、考察、展览、会议等,而不以谋职、就业获取收入为目的的出行。2. 旅游行程(Itinerary tour):指核证旅游活动的文件,将各旅游活动列为服务项目,含出行、餐饮、住宿、景点、费用及导游,并有服务时限。3. 旅游业务:指经营单位向游客提供出行、餐饮、住宿、引导及其他活动方面的服务。4. 旅游代理公司(Travel Agency):指作为代理或经纪、销售车船机票、景点门票、旅游节门票、餐饮预订、住宿、旅游行程,并将游客分送给相关旅行社以满足有兴趣游客需求的经营单位。5. 旅行社(Tour Operator):指直接向对旅游有兴趣的游客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提供有关旅游、旅游行程、旅行信息、餐饮、住宿、景点、节庆及其他旅游相关活动的服务,并由导游依据旅游行程进行带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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