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宿场所经营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ດສະຖານທີ່ພັກແຮມ

Decision on the Operation of Accommodation Establishments

简介

本决定规定住宿场所经营的鼓励与管理原则、规章与措施,含术语、国家政策、按区与星级的税费优惠、经营类别、标准与星级评定、经营许可、注册资本、经营者与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暂停撤销终止、禁止事项、争议解决、费用征收及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与检查等

条文

第1条

1 住宿场所业务类型 住宿场所业务有2种如下:1. 住宿业务:1.1 酒店;1.2 精品酒店;1.3 共管公寓酒店;1.4 度假村:别墅、小屋、平房;1.5 旅馆;1.6 汽车旅馆;1.7 青年旅舍;1.8 民宿;1.9 露营地;2. 出租房间和房屋业务:2.1 共管公寓;2.2 公寓;2.3 出租房屋;2.4 排屋。第4章 住宿场所标准与分级

第2条

住宿场所。住宿场所是指游客、旅行者及一般民众以休息、过夜或留宿为目的的临时住所,其结构为楼宇或建筑,按时代及需求设计美观,形式与档次多样,具商业模式的管理及服务体系,配有有质量、有标准、清洁、安全的便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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