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潘省土地价格评估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ເມີນລາຄາທີ່ດິນ ຢູ່ ແຂວງ ຫົວພັນ

Decision on Land Price Assessment in Houaphan Province

简介

本决定规定华潘省10个县各区土地价格评估的原则、措施与方法,作为土地管理、计算权属变动登记费、土地使用权变更费及土地收入税的依据;含术语、国家政策、评估原则、各县评估区与价格表、评估方式、文件保存、禁止事项及检查管理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华潘省10个县各区土地价格评估的原则、措施与方法,使土地管理与行政、土地变动权属登记费及使用权变更费的计算、土地收入入国家预算等符合法规,以满足土地开发与实际情况相符的需要。

第2条

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是指依据华潘省各区在地理位置、地貌、基础设施及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特点,确定各区、各地方、各类别土地的价值。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费用:指国家通过部门核证,向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收取的行政管理金钱。2. 土地法律行为登记:指土地变动及使用权变更登记,对该土地使用权的记录与核证,用于出租、作担保抵押、典卖、继承遗产、买卖、交换、移交等。3. 土地价格评估区地图:指为各区评估而划定的地图,每幅涵盖已勘测、划界的县境范围,并以国际文字字母作为各县标志加以标示,再划分为多个小区,称为土地价格评估区;该地图作为附件制作,纳入本决定所定的土地价格评估系统。4. 土地价格评估区:指位于县评估地图范围内的小区,依据基础设施特点(商业服务区、居住区、农业区、工业区,按城区、城市中心环带区、城市扩展区、城郊区、按城市规划所定的发展区及其他区)划分。各县评估区标志(编号区段)如下:占赫县(标志А,41–27区)、永赛县(标志B,B1–B18区)、占代县(标志C,C1–C11区)、夸恩县(标志D,D1–D…区)、索博县(标志Е,Е1–Е22区)、占科县(标志Z,Z1–Z17区)、艾县(标志G,G1–G16区)、华孟县(标志Н,Н1–Н14区)、连县(标志I,I1–I19区)、孙县(标志У,У1–У12区)。5. 土地价格计价表:指经收集资料、研究及地方审定、按各评估区所定的以平方米计的土地计价单元,并将各地块按四类道路划分:主干道(连接国与国、省与省、县与县及位于商业服务区的道路,地图上标紫色);连接道(自主干道分出、连接县与县、村与村的道路,标蓝色);支道或小巷(村内范围道路,标绿色);原始道路(传统型、尚未发展、通行不便的道路,在评估地图上不标志、不标色,亦不在地契中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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