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符合欧盟进口条件的植物、植物产品及须管制物品出口处理措施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ປະຕິບັດ ສຳລັບ ການສົ່ງອອກ ພືດ, 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ພືດ ແລະ ວັດຖຸຕ້ອງຄວບຄຸມ ທີ່ບໍ່ຖືກຕ້ອງກັບເງື່ອນໄຂນຳເຂົ້າ ຂອງ ສະຫະພາບເອີຣົບ
Guidelines on Measures for the Export of Plants, Plant Products, and Controlled Items Not Meeting EU Import Conditions
简介
老挝农林部发布指导意见,针对出口至欧盟、但不符合欧盟进口条件的植物、植物产品及须管制物品,规定植物检疫处理的原则、条件、程序,以及对违规者的教育、罚款、民事、刑事和附加处罚等分级措施和实施办法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农林部。万象市,……日……。指导意见。关于对不符合欧盟进口条件的植物、植物产品及须管制物品出口的处理措施。依据《植物保护与植物检疫法》(修订版)第13/国会号,2016年11月15日;依据总理《关于农林部组织与活动的法令》第603/总理号,2021年10月15日;依据种植业司的呈报函第1617/种植业司号,2022年8月16日;依据农林部办公厅的研究与呈报第3679/办公厅号,2022年9月20日。过去一段时间,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特别是农林部门以及植物检疫站,主责落实《植物保护与植物检疫法》及与植物、植物产品和须管制物品出口有关的其他法规,成效良好;尤其是在出口、转出口及过境的植物检疫措施落实方面,使老挝在植物、植物产品及须管制物品贸易的管理、促进与便利化方面持续向好发展。但与此同时,仍存在某些法律法规尚未细化规定的问题,特别是对出口不符合进口国条件情形的处理——此类情形以往曾发生,且今后仍有再次发生的风险。为保障上述措施的落实符合技术规范和老挝法律法规,农林部部长发布指导意见:
第2条
本指导意见规定对不符合欧盟进口条件的植物、植物产品及须管制物品出口的处理原则、程序和措施,以保障在全国范围内落实的统一性,符合老挝法律法规,并能与地区及国际接轨。
第3条
对不符合欧盟条件的植物、植物产品及须管制物品出口的处理措施,是指在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NPPO)就植物检疫证书中不符合的缺陷正式发出预警的情形下所落实的植物检疫措施。此类缺陷如:不符合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检出须管制有害生物、进口文件不齐全且不符合规章(无植物检疫证书、变更证书信息,数量、重量或实际详细资料未在植物检疫证书中申报,或伪造植物检疫证书)、属禁止货物、货物中混入禁止物品,以及有证据表明熏蒸用药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等。该措施对老挝及其经营者、对贸易伙伴国,在落实植物检疫措施、保护农业生产、便利贸易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以老挝法律和欧盟进口规章为基础,旨在维护植物检疫、保护环境,推动按清洁、绿色、可持续方向进行商品化生产,与地区及国际接轨,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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