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屠宰怀孕大牲畜的命令

ຄຳສັ່ງ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ຫ້າມຂ້າສັດໃຫຍ່ຖືພາມານ

Order on the Prohibition of Slaughtering Pregnant Livestock

简介

老挝农林部为保护和扩大牛、水牛等大牲畜种群、保障食品供应与出口,命令在全国范围内禁止屠宰怀孕的大牲畜,并就宣传、繁育推广、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等作出部署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农林部,第……/农林号。万象市,……年……月……日。命令。关于禁止屠宰怀孕大牲畜。致:农林部办公厅、各司、直属机构;全国范围内各省、万象市农林厅。依据《畜牧与兽医法》(修订版)第08/国会号,2016年11月1日;依据总理《关于农林部组织与活动的法令》第603/总理号,2021年10月15日;依据畜牧与渔业司的呈报函第274/畜渔司号,2022年10月4日;依据农林部办公厅2022年10月5日的研究与呈报。落实粮食生产与商品化生产规划,是农林部门重要的优先工作,旨在支持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具体落实,特别是为偏远农村地区各族人民创造收入、改善生活、逐步摆脱贫困。为按计划落实上述规划,农林部认识到发展养牛、养水牛对保障食品供应、满足国内需求和出口(尤其是中国市场)的重要性。但与此同时,我国在牛、水牛的发展与利用方面仍存在诸多局限,尚未重视对优良牛、水牛品种的发展、保育与保护;更有甚者,各地仍发现屠宰怀孕牛、水牛的现象,这是导致我国大牲畜种群未能应有增长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促进大牲畜种群增长,并杜绝和减少不符合畜牧科学原理的、对母牛、母水牛的不当屠宰行为,农林部部长发布命令:

第2条

由办公厅、各司、机构、各省及万象市农林厅协同有关部门,组织面向全国农民和经营者的宣传普及,使其了解屠宰怀孕大牲畜属违反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同时动员人民、农民和经营者,不得买卖此类牲畜用于屠宰和食用。

第3条

各省及万象市农林厅集中扶持农民和经营者,将处于良好可繁育期的母牛、母水牛留作种群更新或扩繁之用。同时通知各经营者、屠宰场及小型屠宰点,严禁屠宰怀孕牲畜。若确有必要出售怀孕母畜或带仔母畜,禁止售入屠宰场,但可出售给他人用于饲养。售入屠宰场的母畜,必须仅限于产仔不良、配种不孕、不能产仔,或受伤且无法医治的母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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