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务部新时期法律及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工作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ວຽກງານໂຄສະນາເຜີຍແຜ່ກົດໝາຍ ແລະ ນິຕິກຳໃຕ້ກົດໝາຍ ຂອງ ກະຊວງພາຍໃນ ໃນໄລຍະໃໝ່

Decision on the Dissemination of Laws and Sub-Legal Normative Documents of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in the New Era

简介

本决定由老挝内务部颁布,规定新时期内务部及地方各级内务部门开展法律和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工作的原则、办法、种类、性质、内容、形式、对象、方式、步骤、人员标准与条件、宣传委员会、内容、经费、奖惩措施及实施事项。全文共五十五条

条文

第1条

宗旨。本决定规定了新时期内务部宣传普及法律和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活动的原则、规章、种类、性质、内容、形式和开展方式,旨在于全国范围内组织落实和推进内务工作,使新时期研究制定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成果得以发扬,让内务系统全体人员及目标部门、目标地区或某些内务目标对象能够受到宣传、知悉、理解并将内务部的法律和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付诸实施,从而改进和促进法治原则,亦即组织落实和推进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凡属内务部按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者,确保内务部全行业宣传普及法律和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全面性,使之具有高效率、高成效。协调员636(内务部办公厅)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发展处(行规处)内务部国家行政管理司 电话:(021) 212 545, 214 639;传真:(021) 217 856;电子邮箱:行规处@内务部.老挝

第2条

新时期内务部宣传普及法律及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工作。新时期内务部宣传普及法律和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工作,是指通过解释、说明、指导、提供信息资讯、运用大众传媒工具、经费及各类技术业务手段,以适当而现代的某种形式,组织并引导宣传普及法律、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公文及各类规章活动的过程,做到在经费、工作日时间、人员或各类目标对象方面节约节省。新时期内务部宣传普及法律和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还涵盖下基层宣传贯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党、政府、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方针计划政策,以及奉上级交办、与内务部政治任务和职责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外国机构文件。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内务部部长决定中所列各词语,其内容与含义如下:一、内务部规范性文件,是指调整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或特定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由内务部或地方内务部门研究制定并修订内容,经有审批颁布权的组织和个人审定颁布实施者;或属内务部门职能、职责及审批颁布规范性文件权限范围内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二、内务部文件,是指以多种形式记录于不同载体之上的信息资讯,系为调整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文件,系为组织落实和推进国家各时期、亦即全国范围内务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而制定的文件,是日后研究制定为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基础;三、内务部公文,是指由内务部或地方内务部门研究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用于全国范围公务工作的文件;四、内务部门或内务行业,是指内务部所属各组织机构、省级内务厅及县级内务办公室;五、文件资料,是指宪法、法律、法律以下规范性文件,党的决议、命令、指示,各类规章、战略、手册,宣传贯彻重要纪念日、国家重要人物、对国际有突出业绩人物、外国重要纪念日、对某行业或某地方具有重要作用人物的宣传材料,凡经上级同意审定交内务部组织宣传普及,或属内务部职责管理范围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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