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投资企业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ວິສາຫະກິດລັດລົງທຶນ

Decree on State-Invested Enterprises

简介

本法令规定国家投资企业(含国有企业与混合企业)的设立、管理、经营活动及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明确其组织结构、股本增减、改制与清算、会计审计与利润分配,以及财政部等机关的管理与检查职责,旨在提升其经营效益、竞争力与依法经营水平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国家投资企业的设立、管理、经营活动及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国家投资企业高效、稳健地开展经营,依法享有平等地位,旨在提高其责任心与按市场经济机制竞争的能力,并按工业化、现代化方向成长壮大,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国家投资企业。国家投资企业,是指由国家独资设立,或国家与其他方合资设立的经营单位,以及由国家收购其他方企业股份的情形。

第3条

用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一、股本,是指国家投资企业的资本,按企业形式划分为价值相等或不相等的若干份,持股人享有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地位,并按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利与利益;二、普通股,是指一种股份,其持有人不得退股;三、优先股,是指一种股份,其持有人可退股,且在分红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四、合资人,是指来自其他方、境内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由财政部或受委派的其他方代表的国家方共同出资;五、其他方企业,是指非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外企业;六、国有战略企业,是指作为部委、机关管理与调控经济社会工具的大中型企业单位,由各部委、机关确定何种国有企业为本部委、机关的战略单位;七、行业战略业务,是指对服务于国家部委、机关工作具有重要性、必要性与优先性的业务,由其主导设立并持股超过百分之五十;八、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国有企业按授权开展经营活动而设立的下属组织;九、董事会主席,是指由财政部部长在企业所属行业部门提议的基础上任命或免职、担任董事会主席以领导、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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