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灾害管理基金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ອງທຶນຄຸ້ມຄອງໄພພິບັດ ຂັ້ນແຂວງ
Agreement on the Provincial Disaster Management Fund
简介
丰沙里省省长颁布的省级灾害管理基金协议,规定该基金的来源、使用、提取、管理机构、审计监察、禁止事项及奖惩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有关省级灾害管理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依据、规章;通过发动全民认知、理解和参与,凝聚全社会的参与力量,以减少灾害风险、做好应对准备和灾后恢复;从个人、基金会、公司、经营单位、国内外组织募集资金,以减轻国家预算负担,旨在为紧急救助、必要基础设施修复、搜寻、查找与救援提供资金,使灾民的生活得到解决、恢复正常或好于以往。
第2条
灾害管理基金。灾害管理基金简称「灾管基金」,是国家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作为从各来源募集和积累资金的依托,旨在保障有预算并具持续性,用于高效有效地开展灾害管理。
第3条
用语解释。1. 基金:是指来自国家、私营、个人、法人、家庭、国际组织依规并自愿的资金投入;2. 救助:是指对灾害受害者及时进行救助纾困、救命、抢救财产;3. 救济:是指为灾害受害者提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救助、服务;4. 灾害:是指由人为行为和自然产生的危害,例如:洪水、滑坡、地震、风暴、火灾、旱灾、病虫害、寒灾、疫病等,对生命、财产、经济、环境等造成损失者;5. 紧急救助:是指在遭灾期间向目标群体提供救助和服务,主要是临时住所、食物、饮用水、生活用水、急诊医疗服务、衣物等;6. 灾后恢复:是指对灾民生活的修复,以及对受灾害影响和损害的基础设施进行修复、修建,使之恢复正常或好于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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