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处理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ແກ້ໄຂຄຳຮ້ອງທຸກ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Complaint Handling Law (Revised Edition)
简介
本法规定申诉处理的基本规则,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诉的权利。本法适用于对行政决定或相关行为不服的申诉事项,明确申诉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及主管机关的职责,要求申诉须依规定提出并获公正审查。本法的施行有助于规范申诉机制,促进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立法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申诉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原则、规章与措施,对个人、法人或组织的申诉进行处理,以使其符合法律规定,旨在加强法治、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为推动社会和平、有序、公正与文明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 申诉
申诉,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向有关机构提交的文书,以请求对个人的行为,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决定进行检查、审议和处理,而该当事人认为上述行为或决定违反法律、未获得公正对待,并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对其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
申诉包括建议(陈情)、控告和申冤请求:
1. 建议(陈情),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向地方行政机构或政府提交的文书,以请求对个人的行为,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决定进行检查、审议和处理,而当事人认为上述行为或决定违反法律,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对其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
2. 控告,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向侦查—审讯机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以请求对个人的行为,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决定进行检查、审议和处理,而当事人认为上述行为或决定违反法律,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对其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
3. 申冤请求,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向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书,以请求对地方行政机构、政府、侦查—审讯机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检查和审议,而当事人认为该处理违反法律,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对其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
第3条
第3条(修订) 申诉的处理
申诉的处理,是指由地方行政机构、政府、侦查—审讯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其职责、权限和义务,将个人、法人或组织的建议、控告和申冤请求加以检查、审议和处理,使之正确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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