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关于会奴(护溪)保护林的管理与保护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ປົກປັກຮັກສາ ປ່າສະຫງວນຫ້ວຍງົວ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Houay Nuo (Stream Protection) Conservation Forest

简介

本协议规定波里坎赛省波里坎县会奴保护林(总面积4,595公顷)的管理、保护原则、措施、四至边界与各村管护区划分、土地使用权认定、禁止性规定、省县村三级管理机构及其权利职责、检查机制和奖惩措施,以维护其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可持续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保护、维护土地及开发利用保护林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使保护林富饶且可持续,以保护会奴保护林区域内的环境、森林资源与水源,旨在使各方参与按保护林管理规划发展保护林,为改善各族人民生活及波里坎赛省各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会奴保护林的管理与保护。即制定详细的原则与方法,以管理、保护保护林土地、林木、植物种、生物多样性,以及会奴保护林区域内具自然、历史与文化价值的生态系统,使其稳定且富饶。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用术语含义如下:一、省级保护林,指面积自五万公顷以下至五千公顷、具丰富生物多样性(如珍贵、稀有及濒危的植物种、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地貌独特、具历史文化及环境重要意义的林地;二、森林资源,指林地内的各类有生命与无生命资源,包括土壤、水、植物、树木、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等;三、生物多样性,指任一自然范围内生态系统、物种及生物品种(如植物、动物、昆虫及微生物)的多样性;四、林业发展,指在保护林区内对森林、退化林地进行种植、恢复,并将地块改造复原使之成为富饶森林;五、绝对禁止区,指会奴保护林范围内经划定的专门地块、水源发源地区域,以免丧失植物种、水生及陆生动物种;六、禁猎类天然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指《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法》附录(一)所列、属稀有濒危的野生动物,如:象、野牛(印度野牛)、虎、云豹、各种猫科动物、各种巨蜥(原文物种名众多,涉象、虎、各种龟、蟒、孔雀、犀鸟、雕、各种鹭、各种鸟类等);七、受管理类天然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指《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法》附录(二)所列、需加以管理的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如:各种麂、各种猴、各种松鼠、野兔、各种鸟类等;八、一般类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指《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法》附录(三)所列、未列入禁猎类及受管理类的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如:各种蛇、蜥蜴、蛙、蟾、野鸡、各种鹌鹑等;九、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指严格防护水生及陆生野生动物,以免其遭破坏并自然界消失;十、林副产品,指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的植物,包括茎、秆、藤、块、根、芽、苞、叶、花、果、籽、核、皮、油、胶、菌、蜂蜜以及药用植物等;十一、破坏森林及林地,指以一切形式砍伐、清地、焚烧、致使树木枯死,以及挖掘、钻孔、使用化学品致使土壤质量退化、引入动物放养或其他对森林及林地造成损害的方法;十二、侵占森林及林地,指对森林及林地不合法的转用、挤占、圈占、使用及其他行为;十三、人民参与,指参与提出意见、参与规划、参与落实、参与检查评估,并共同从保护林土地、森林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管理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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