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经济纠纷调解所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ຫ້ອງການໄກ່ເກ່ຍຂໍ້ຂັດແຍ່ງທາງດ້ານເສດຖະກິດເອກະຊົນ

Decree on Private Economic Dispute Mediation Centers

简介

本法令规定民营经济纠纷调解所的设立、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含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权利义务、收费、暂停与吊销及管理监督,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民营经济纠纷调解所的设立、管理及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所能够富有成效、有效益、合乎法律规章地开展活动,旨在为经济纠纷调解创造便利条件,促进经营活动的发展,使社会安宁、秩序井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民营经济纠纷调解所。民营经济纠纷调解所是具有社会与法律职业性质、具备法人地位、从事服务社会的组织,其职能作用是为当事人、调解人及调解委员会进行经济纠纷调解提供便利。

第3条

用语解释。本法令所用用语的含义如下:一、从事服务社会的法人,指依法正确设立、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自愿提供服务、为经济纠纷调解提供便利、且不将自身收入相互分配的组织;二、社会与法律职业,指依法就经济纠纷调解提供服务社会的职业领域;三、服务费,指就当事人使用民营经济纠纷调解所服务而向其收取的技术行政管理费用;四、调解人,指条件齐备并经司法部任命为调解人者;五、外国调解人,指被任命为某国经济纠纷处理机构的调解人、并获老挝司法部许可在老挝从事调解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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