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管理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ໃບເກັບເງິນ
Decree on Invoice Management
简介
本法令规定发票(收款单据)管理、使用及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含发票种类格式与内容、印制与使用、各方权利义务、禁止行为、管理监督机关及违规罚则,全国统一执行,替代2006年第12/总令号发票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发票的管理、使用及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旨在确保税收收入入国家预算的正确、完整、及时、透明和可核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发票管理。发票,是确认货物买卖和(或)服务的单据,载明货物或服务的内容、项目、数量、价值及税额。发票管理,是就发票工作执行原则、规章和措施,发票作为国家在记账、申报、抵扣与退税、货物移动核准、提供服务与便利、收取收入、跟踪检查税费义务履行等方面依法律规章使用的工具。
第3条
用语解释。本法令所用用语的含义如下:一、销售,指供应货物和服务、转让所有权、交换、赠送,以及向个人、法人和组织出租;二、促销,指为实现既定销售目标而进行的市场活动,如抽奖、赠送等;三、以货物服务销售记录设备开具的发票,指以销售点记录设备、收银机及其他设备等现代工具开具的纸质或电子发票;四、合法发票,指财政部印发的发票、各经营单位印制使用的发票、以货物服务销售记录设备开具的发票、电子发票,以及民众、生产组、在老挝未设立企业的无住所者及在经济特区设立企业并经税务部门许可的有住所者的买卖确认单据;五、不合法发票,指未经税务部门许可的发票;六、规费,指通过国家各部门以颁发证书及各类许可证形式,向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收取的国家行政管理权费;七、服务费,指国家各部门在为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中,就行政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用以补助国家预算支出;八、开具发票,指在发票上完整书写或打印各项内容,或以电子系统开具后交付货物服务购买者;九、货物境内移动,指货物在老挝境内从一处移往另一处;十、持有,指为使用或转售他人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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